设和某将该对笔洗质押给纪某,纪某在质押期间,擅自将该笔洗出租给藏品展览公司,获得租金5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纪某无权将质物出租B.纪某有权将质物出租C.租金为孳息,应归和某所有D.租金为孳息,应归纪某所有

题目

设和某将该对笔洗质押给纪某,纪某在质押期间,擅自将该笔洗出租给藏品展览公司,获得租金5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纪某无权将质物出租

B.纪某有权将质物出租

C.租金为孳息,应归和某所有

D.租金为孳息,应归纪某所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
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并无使用、收益的权能。另外,《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也明确禁止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否则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租金为法定孳息,应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更多“设和某将该对笔洗质押给纪某,纪某在质押期间,擅自将该笔洗出租给藏品展览公司,获得租金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于2015年4月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李某1年,年租金为5000元。2015年5月王某将该房屋抵押给甲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6月,李某将房屋转租给张某,签订了6个月的转租合同。

    王某应缴纳房产税(  )元。

    A.150
    B.200
    C.500
    D.600

    答案:B
    解析: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本题中,应缴纳房产税为:5000×4%=200(元)。

  • 第2题:

    中国公民张某在北京购买了美国甲公司的一批股票,随后将该批股票在北京质押给北京某银行并用质押所得资金购买了法国乙公司的一批债券。最终张某将该批债权在日本出售获利3000万美元。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股票的质押适用美国法
    B.股票的质押适用中国法
    C.债券所有权的转让适用法国法
    D.债券所有权的转让可以适用日本法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A项和B项的考点一致,考的是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0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设立地法律。题干中的内容表示该权利质权在北京设立。所以适用美国法显然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北京是该权利质权的设立地,所以股票的质押应该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C项和D项考查的是有价证券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该批债券的权利实现地是日本,并且也没有信息表明法国是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所以C项的表述错误。哪怕退一步说法国是最密切联系地,也只能说“可以”适用法国法。C项的表述还是不完整。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日本是该批有价证券的权利实现地,所以得出“可以”适用日本法的结论是没有问题的。

  • 第3题:

    王某想回乡下安享晚年,将其在某市市区一处居住了几十年的合法房产赠与李某。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李某搬进该房屋居住。后来李某将该房屋抵押给甲银行,得到贷款5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20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李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赵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赵某。李某到期无力归还贷款,但与赵某的租赁合同还未到期。
    王某赠与李某房产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d内申请办理登记。

    A.30
    B.60
    C.90
    D.120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王某于2015年4月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李某1年,年租金为5000元。2015年5月王某将该房屋抵押给甲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6月,李某将房屋转租给张某,签订了6个月的转租合同。

    以下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李某义务的有(  )。

    A.交付租金
    B.合理使用房屋
    C.对房屋进行维修
    D.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房屋

    答案:A,B,D
    解析:
    承租人的义务包括:①交付租金;②合理使用、善意保管房屋;③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房屋。C项,对房屋进行维修是出租人的义务,本案例中,李某属于承租人。

  • 第5题:

    设和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子和二继承了该对笔洗,纪某上门提出以100万元每只购买该对笔洗,和二欣然同意。至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和二才知道该对笔洗的价值,遂找到纪某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公平合理的交易
    B.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显失公平的交易
    C.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重大误解的交易
    D.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乘人之危的交易

    答案:B
    解析: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