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高某与刘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丈夫杨某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持股50%。高某实际掌控着绿地公司,其将绿地公司从北京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红地公司进行销售,红地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绿地公司与北京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富豪公司发现绿地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绿地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高某不必承担绿地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高某应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北京富豪公司应证明高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刘某也应当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绿地公司还拖欠南昌公司一笔货款,如果在本案中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南昌公司可当然适用该判决结果要求高某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6、某有限责任公司由刘、李、高、杨、王5名股东组成,分别持股5%,10%,20%,20%,45%。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许多股东都有意转让股权,请问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刘某向李某转让股权应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B.若高某转让股权给亲戚孙某,则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C.若其他四名股东都不同意高某转让将股份转给程某,也无意购买其股份,则视为四人同意高某转让股份给程某。
D.若高某预将其股权转给孙某,4月10日书面通知其他4人征求同意,到5月20日没有得到他们的答复,则高某不得自行转让股权。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