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高某与刘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丈夫杨某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持股50%。高某实际掌控着绿地公司,其将绿地公司从北京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红地公司进行销售,红地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绿地公司与北京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富豪公司发现绿地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绿地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题目

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高某与刘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丈夫杨某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持股50%。高某实际掌控着绿地公司,其将绿地公司从北京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红地公司进行销售,红地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绿地公司与北京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富豪公司发现绿地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绿地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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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南昌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洪某与卫某,前者持股9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与丈夫杨某在 合肥还开办了合肥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二人各持股50%。洪某实际掌控着南昌公司,其将南昌公司从上海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合肥公司进行销售,合肥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南昌公司与上海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上海富豪公司发现南昌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南昌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洪某不必承担南昌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洪某应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上海富豪公司应证明洪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南昌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卫某也应当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解析:
    【 解析】BC。本题考核的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根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债权人负举证责任,需证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所以C项正确。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后,只导致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错误。

  • 第2题:

    某物业服务公司登记了业主杨某的电话号码。物业公司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的是( )

    A、杨某房屋煤气管道未经检测,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燃气公司
    B、杨某的房屋尚未装修,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某装修公司
    C、杨某停在小区内的轿车阻挡了刘某开车出行,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刘某
    D、楼上邻居装修试验卫生间是否漏水,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楼上邻居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A项正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该项中,物业将杨某电话告知燃气公司,便于燃气公司及时联系杨某,尽快完成燃气管道检测、养护工作,以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B项错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但是房屋装修是业主的个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业主电话号码告知装修公司,《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授予物业服务企业该项权利,擅自告知的行为可能会对业主生活造成骚扰。
    C项正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将杨某电话告知刘某,便于疏导小区交通状况,也是物业履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秩序职责的体现。
    D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该项中,杨某与楼上邻居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如果楼上邻居房屋漏水,可能会造成杨某损失,物业将杨某电话告知邻居,便于减少损失,沟通邻里关系。

  • 第3题:

    6、某有限责任公司由刘、李、高、杨、王5名股东组成,分别持股5%,10%,20%,20%,45%。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许多股东都有意转让股权,请问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刘某向李某转让股权应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B.若高某转让股权给亲戚孙某,则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C.若其他四名股东都不同意高某转让将股份转给程某,也无意购买其股份,则视为四人同意高某转让股份给程某。

    D.若高某预将其股权转给孙某,4月10日书面通知其他4人征求同意,到5月20日没有得到他们的答复,则高某不得自行转让股权。


    BC

  • 第4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5题:

    何某、杨某、黄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后黄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甲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刘某,黄某书面通知何某和杨某征求意见。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何某和杨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B.由何某和杨某共同购买黄某的全部出资
    C.何某、杨某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黄某无权转让给刘某
    D.何某、杨某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黄某可以转让给刘某
    E.何某同意、杨某不同意,黄某可以转让给刘某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股权转让。何某和杨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选项A错误。何某、杨某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黄某可以转让给刘某。所以选项C错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选项E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