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朱某与汪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与丈夫牛某在上海还开办了上海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二人各持股50%。朱某实际掌控着长沙公司,其将长沙公司从北京绅士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上海公司进行销售,上海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长沙公司与北京绅士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绅士公司发现长沙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长沙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有:(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

题目

长沙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朱某与汪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与丈夫牛某在上海还开办了上海健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二人各持股50%。朱某实际掌控着长沙公司,其将长沙公司从北京绅士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上海公司进行销售,上海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长沙公司与北京绅士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绅士公司发现长沙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长沙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有:( )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朱某不必承担长沙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朱某应对长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北京绅士公司应证明朱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长沙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汪某也应当对长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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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些条款是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答案:A,B,C
    解析:
    【 解析】ABC。《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该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A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因此,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该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 选项认为股东不得解散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 第2题:

    南昌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洪某与卫某,前者持股9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与丈夫杨某在 合肥还开办了合肥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二人各持股50%。洪某实际掌控着南昌公司,其将南昌公司从上海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合肥公司进行销售,合肥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南昌公司与上海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上海富豪公司发现南昌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南昌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洪某不必承担南昌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洪某应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上海富豪公司应证明洪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南昌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卫某也应当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解析:
    【 解析】BC。本题考核的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根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债权人负举证责任,需证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所以C项正确。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后,只导致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错误。

  • 第3题:

    5、某有限责任公司有3名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5%,15%,80%。对于该公司作出的以下决定,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公司董事会选举张某担任监事

    B.公司股东会聘任李某担任经理并兼任监事

    C.股东甲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D.丙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选举张某担任监事;公司股东会聘任李某担任经理并兼任监事;股东甲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4题: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 A 错误。应当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及全体股东,而非由永平公司通知。选项 B 错误。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 C 正确。股权转让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因此,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 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所持股权的 50%即可,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选项 D 错误。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据此可知,股东名册变更丁某即取得汪某的股权。

  • 第5题: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答案:D
    解析: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经营期满属于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解散,故D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