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题目

72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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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0年3月10日,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22日交付设备。但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5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3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表述,错误的有()。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A,D,E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债的发生根据。甲错发设备给丙,丙应予返还,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故A选项错误;D选项所述应为合同之债;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应当对设备的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E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 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 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 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 丙擅自使用该没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B,C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丙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了设备从而有损于甲和乙而取得利益,因此,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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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 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B,C
    解析:

  • 第4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为由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B,C
    解析:
    选项A中,丙收到甲错发的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选项D中,甲向乙少收1万元属于合同之债,而如果甲向丙要求支付1万元设备使用费属于侵权之债。选项E中,丙和乙之间没有直接债务关系。

  • 第5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错发设备给丙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侵权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甲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A,D,E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22
    本题考察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