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汉朝中央机构的发展的特点。

题目

简述汉朝中央机构的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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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答案:
    解析:
    法律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有密切的关系。汉代与秦代相比,其法律原则有较大变化,这与汉代统治者把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上请。所谓“上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普通的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2)亲亲得相首匿。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求其刑事责任的制度。汉朝的法律规定在亲属相隐方面非常完善。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这个原则为后世法典所继承。

  • 第2题:

    简述中共中央最早的秘书的特点
    中共中央最早的秘书是一种领导职务。他是党中央的领导核心之一,参与最高层次的决策和领导工作,同时还兼任中央某一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 第3题:

    1、简述汉朝的刑法原则


    汉朝的立法思想分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为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思想。 “无为而治”即政治上约法省禁,以德化民 :一是废除秦代繁多的法令;二是减轻刑罚适用。 经济上轻徭薄赋 : 一是减轻徭役,即减轻无偿为国家劳动的负担;二是减轻赋税,即减少向国家上缴的税金与税种。其目的是 与民休息。 后期为 德主刑辅:即 德主刑辅:即主张统治者应将礼仪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而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以收宽猛相济之功。

  • 第4题:

    中央政府在西域设置地方政府机构始于( )。

    A.汉朝
    B.魏晋南北朝
    C.隋朝
    D.唐朝

    答案:A
    解析:

  • 第5题:

    简述中央秘书机构的产生及发展。
    产生: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会上,推举出了秘书。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并设置了第一个党的领导机构----中央局。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广州召开了第三次代表大会。大会鉴于中央局的日常工作增多,决定设置专职秘书来负责公文的草拟、管理和签发。
    发展:
    (1)中共中央秘书处的重建。
    (2)中共中央秘书处职能的拓宽。
    (3)首长专职秘书的出现。
    (4)中央“秘密委员会”成立。
    (5)中央秘书处的恢复和中央办公厅、中央书记处办公厅的设立。
    (6)中央办公厅的分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