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了800余吨,但收货人因故在一年零两个月后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提单。承运人声称:本运输属于提单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l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故货方丧失诉权。收货人则认为,既然已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提单,本航次的运输就应该服从租船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所规定的有关航次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年。但是,法院不支持收货人的主张,因此裁定不予立案。嗣后,收货人再一次寻求提单中的“并人条款”的保护,认为既然提单中已经明确宣布,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并入提单,即使法院不受理此案,也可以按照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案交付仲裁。(1)承运人的主张以及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2)收货人依据提单上的“并入条款”申请仲裁有无依据?为什么?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下面我国某公司出口价格条款正确写法是()。
A.每件3.50元CIF天津
B.每件3.50美元CIF
C.每件3.50元CIFC伦敦
D.每件3.50美元CIF 伦敦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