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了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甲在履行自己的交付房屋及有关产权证明的义务的同时,可以合理地预计到乙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如果乙不履行合同的规定义务,乙会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一事实体现了法的哪种规范作用?( )。A.指引作用B.教育作用C.预测作用D.强制作用

题目

甲与乙签订了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甲在履行自己的交付房屋及有关产权证明的义务的同时,可以合理地预计到乙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如果乙不履行合同的规定义务,乙会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一事实体现了法的哪种规范作用?( )。

A.指引作用

B.教育作用

C.预测作用

D.强制作用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考点」法的规范作用「解析」法有预测、指引、评价、教育等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故选c
更多“甲与乙签订了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甲在履行自己的交付房屋及有关产权证明的义务的同时,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甲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 第2题:

    甲与乙签订了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甲在履行自己交付房屋及有关产权证明的义务的同时,可以合理地预计到乙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如果乙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乙会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一事实体现了法的哪种规范作用?(  )
    A.指引作用
    B.教育作用
    C.预测作用
    D.强制作用


    答案:C
    解析: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 第3题: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则房屋的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答案:B
    解析:
    【精解】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返还请求权让与(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现实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就为交付。该题中所述的情形就是简易交付,故选B项。占有改定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取得问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如甲向乙出售一台拖拉机,本应将拖拉机现实交付给乙才能使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但甲尚用之完成农事,于是可以将甲留用的这几天视为当事人之间又成立了租赁关系,这时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此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指示交付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最常见的就是将提单、仓单、海运单等单证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 第4题:

    张某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公司交付的房屋漏水,张某新铺的木地板浸水损坏,张某要求甲公司维修房屋,并赔偿木地板的损失。甲公司同意维修房屋,但是不赔偿木地板的损失。张某向法院起诉,张某不需要证明的是:

    A: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B:甲公司交付的房屋漏水
    C:房屋漏水导致木地板损坏
    D:甲公司对房屋漏水有过错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给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一物多卖。(1)对于一房二卖,依照合同法规定,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原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选项ABD错误。(2)原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题中所约定的违约金,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