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欲建办公楼,楼址选在一栋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

题目

某公司欲建办公楼,楼址选在一栋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合并审理的义务

D.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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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公司欲建办公楼,楼址选在一低层居民楼前,该居民楼居民认为规划中该公司办公大楼高达14层,与居民楼间距过近,建成后势必遮挡居民楼内居民的通风与采光,遂向规划审批部门提出异议,要求规划部门修改调整现规划,某公司应另择地建楼,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符合间距标准,批准了该公司建楼申请,并颁发相应建设的许可证。居民楼内部分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居民楼内居民没有原告资格,因为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B.居民楼内居民享有原告资格,因该批准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相邻权

    C.现楼内部分居民起诉,未参加起诉的居民应列为诉讼第三人

    D.因为本案属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应追加其他居民为共同原告


    参考答案:B, C

  • 第2题:

    (一)

    某公司欲建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太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该公司另择楼址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于是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71.以下关于居民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该公司的建楼行为,居民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C.不享有,尽管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损害,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D.享有,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居民的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在楼建成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第3题:

    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

    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查看材料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
    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C.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D.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2条第1项。

  • 第4题:

    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

    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D.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由于这些诉讼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属于学理上所谓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行诉解释》第29条第3款的规定,C项正确,所以,应选ACD项。

  • 第5题: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C,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 第6题: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若5号楼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
    C: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对于他们的起诉,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答案:A,C,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 第7题:

    某公司欲建办公楼,楼址选在一低层居民楼前,该居民楼居民认为规划中该公司办公大楼高达14层,与居民楼间距过近,建成后势必遮挡居民楼内居民的通风与采光,遂向规划审批部门提出异议,要求规划部门修改调整现规划,某公司应另择地建楼,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符合间距标准,批准了该公司建楼申请,并颁发相应建设的许可证。居民楼内部分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居民楼内居民没有原告资格,因为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 B、居民楼内居民享有原告资格,因该批准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相邻权
    • C、现楼内部分居民起诉,未参加起诉的居民应列为诉讼第三人
    • D、因为本案属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应追加其他居民为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 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C、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 D、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多选题
    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是(  )。[2006年真题]
    A

    他们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

    他们是非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C

    他们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

    对他们的诉讼,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BD三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共同原告,原告不能分别起诉。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C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市规划局批准该市的税务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建造了一栋高层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小区内30户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该30户居民将市规划局诉至人民法院。该30户居民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30户居民有权对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该30户居民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却受到了该行为的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不定项题
    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A

    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

    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

    C

    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

    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A

    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

    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

    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

    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由于这些诉讼是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属于学理上所谓的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这些提起诉讼的住户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C两项,根据《行诉解释》第2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并不是所有原告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而是推选代表后,由代表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该案涉及几十户居民的采光,利害关系人大于10人,可以推选2~5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项,《行诉解释》第27条第3款规定,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因此,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 第13题:

    (四)

    某制药公司欲建制药车间,车间地址选在一小区的上风向。该小区的居民认为规划图中制药车间与居民楼之间距离太近,且处于上风向,建成后势必影响小区内几百户居民身体健康,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制药公司的建设申请,并要求该公司另择地址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制药车间与居民小区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于是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以下关于居民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该制药公司的建楼行为,居民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C.不享有,尽管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损害,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D.享有,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居民的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在车间建成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


    正确答案:D
    D。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正确答案是D。

  • 第14题:

    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是()。

    A.他们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他们是非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C.他们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对他们的诉讼,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正确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 第15题:

    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

    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

    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

  • 第16题:

    以下哪个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 )

    医院;仓储物流;行政办公楼;居民楼

    答案:B
    解析:

  • 第17题: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5号楼住户对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A: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不是针对5号楼住户
    B: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不具有利害关系,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的是科达公司的建楼行为
    C: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还没有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现实的损害,这种损害将来才发生
    D:享有,因为规划许可已经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尽管将来才发生,但必然发生

    答案: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 第18题:

    某市规划局批准该市的税务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建造了一栋高层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小区内30户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该30户居民将市规划局诉至人民法院。如果该30户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正确答案: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该30户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作为被告的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19题:

    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
    • 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 C、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 D、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 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 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
    • 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 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不定项题
    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A

    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

    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

    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

    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
    A

    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

    B

    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C

    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利害关系

    D

    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正确答案: B,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另据《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 第23题:

    多选题
    某公司欲建办公楼,楼址选在一低层居民楼前,该居民楼居民认为规划中该公司办公大楼高达14层,与居民楼间距过近,建成后势必遮挡居民楼内居民的通风与采光,遂向规划审批部门提出异议,要求规划部门修改调整现规划,某公司应另择地建楼,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符合间距标准,批准了该公司建楼申请,并颁发相应建设的许可证。居民楼内部分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居民楼内居民没有原告资格,因为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B

    居民楼内居民享有原告资格,因该批准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相邻权

    C

    现楼内部分居民起诉,未参加起诉的居民应列为诉讼第三人

    D

    因为本案属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应追加其他居民为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