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生于1989年9月)因涉嫌犯罪于2006年3月3日被当地公安分局依法拘留。公安分局认为郑某可能被判处拘役,在对郑某拘留3日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郑某。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分局接到决定后先将郑某予以逮捕,而后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申请复议。检察院经复议后作出了同意批准的决定。4月27日,郑某身患重病,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分局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分局批准了该申请,由郑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为其承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公安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

题目

郑某(生于1989年9月)因涉嫌犯罪于2006年3月3日被当地公安分局依法拘留。公安分局认为郑某可能被判处拘役,在对郑某拘留3日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郑某。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分局接到决定后先将郑某予以逮捕,而后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申请复议。检察院经复议后作出了同意批准的决定。4月27日,郑某身患重病,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分局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分局批准了该申请,由郑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为其承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公安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9日,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0月12日受理此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指派审判员杨某对本案独任审理。检察院对此提出异议,法院未予理睬。在审理过程中,郑某因家贫而无钱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11月1O日,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3个月的拘役。

请问:

以上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相似考题
更多“郑某(生于1989年9月)因涉嫌犯罪于2006年3月3日被当地公安分局依法拘留。公安分局认为郑某 ”相关问题
  • 第1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5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c本题中,虽然事件起因与张某之妻有直接关联,但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某被拘留5日)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之妻不宜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而本题中,受到拘留处罚者是张某,而提起行政诉讼者则是受害人黄某,故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决定的条件是,被处罚人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本题中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受害人黄某,而不是被处罚人张某,故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 第2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
    【考点】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据此,A选项正确。所谓第三人,只能是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据此,本案中,张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而张某之妻同某区公安局对张某的行政拘留并没有利害关系以不能作为第三人。B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可见,只有在既对财产又对人身实施处罚的时候,才有特殊管辖的适用。本案中,某区公安局只对张某进行了人身处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管辖,即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可见,必须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才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本案中,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被处罚人张某,因此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据此,D选项正确。

  • 第3题:

    甲市居民周某因在乙市故意伤害他人,被乙市北区公安分局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周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经审查,该公安分局认为暂缓执行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要求周某提供担保。下列周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周某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B.周某提出由其到乙市出差的弟弟担任担保人
    C.周某向北区公安分局交纳四千元保证金
    D.周某让其近亲属向北区公安分局交纳三千元保证金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故选项A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周某的弟弟应该在甲市居住,只是到乙市出差,而周某是被乙市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其弟弟并无当地常住户口,因此弟弟做担保人不合适,故B项错误;从保证金的角度来讲,应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因此行政拘留十五日,应该是3000元的保证金,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选择D选项。

  • 第4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孙某被释放后向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后者拒绝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在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
    B.乙区公安分局应向孙某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C.乙区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
    D.对乙区公安分局的决定,孙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24条。

  • 第5题:

    蒋某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某区公安局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该区公安分局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区公安分局,同意其申请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下列能成为蒋某担保人的是( )。

    A.王某,35岁,在当地购房落户,月收入超过一万元
    B.刘某,55岁,系蒋某姨妈,在当地无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
    C.赵某,76岁,系蒋某舅舅,瘫痪在床,生活困难
    D.郑某,48岁,系蒋某同学,本案证人

    答案:A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综合上述四个选项,A项符合担保人的条件。B项属于无常住户口,C项属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D项属于和本案存在牵连关系,均不符合担保人要求。因此选择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