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A.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6年的证券交易所负责人B.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律师C.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注册会计师D.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6年的期货交易所负责人

题目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A.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6年的证券交易所负责人

B.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律师

C.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注册会计师

D.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6年的期货交易所负责人


相似考题
更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A.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的有( )。

    A、6年前因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负责人
    B、5年内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公司总经理
    C、3年内因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D、4年内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董事长

    答案:B,C,D
    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第2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


    答案:错
    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 第3题: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财务顾问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 )年的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A.2
    B.3
    C.4
    D.5

    答案:D
    解析: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 第4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


    答案:对
    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故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年,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A.3
    B.4
    C.5
    D.6

    答案:C
    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