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倪某某日下午到某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时,被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被质问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两人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强行要求二人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后,确未查出什么东西,这才向王、倪二人道歉并放行。高高兴兴地去购物,却遭如此“待遇”。面对商场的做法,王、倪二人觉得非常委屈,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讨个说法,于是,王、倪以超级市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

题目

王某倪某某日下午到某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时,被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被质问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两人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强行要求二人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后,确未查出什么东西,这才向王、倪二人道歉并放行。高高兴兴地去购物,却遭如此“待遇”。面对商场的做法,王、倪二人觉得非常委屈,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讨个说法,于是,王、倪以超级市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2000元作为对原告精神损害的补偿。王、倪二人讨回了公道。

请代王、倪二人写一份起诉状。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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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6年7月,某高校学生刘某到某贸易中心所属的超级市场购物,当刘某购物要离开时,超市的工作人员怀疑刘某拿了超市的东西,要刘某留下。随后,超市保安部门对刘某进行盘间并对刘某进行搜身,结果一无所获。刘某因此侮辱受到很大刺激。为讨回公道,刘某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贸易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哪项权利?

    (2)原告刘某可以请求获得何种民事救济,有何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1)本案中被告贸易中心的行为对原告刘某的获得尊重权造成了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大学生刘某既受到超级市场的无端怀疑,又受到盘查和搜身,使刘某的发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该超级市场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也是对自己所承担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刘某可以请求该超级市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予以适当的赔偿。

  • 第2题:

    消费者王某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保安搜身,保安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 )。

    A.安全权
    B.维护尊严权
    C.求偿权
    D.知情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搜身侵犯了王某的维护尊严权。

  • 第3题:

    民警王某陪妻子购物时,妻子发现有人正在偷窃并告诉了王某。王某上前,表明警察身份请群众甲帮助制服了该男子。下列可作为该案证据的有:

    A.民警王某证言
    B.办案人员的推断意见
    C.被侵害人的陈述
    D.违法嫌疑人的供述

    答案:A,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A项:属于证人证言。
    B项:不属于刑诉证据。
    C项:属于被害人陈诉。
    D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故本题答案为ACD。

  • 第4题:

    孙某在商场购物时,被正在追小偷的商场保安王某撞伤。孙某的损害应由( )。

    A.商场承担全部责任
    B.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C.商场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商场与王某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王某是商场的保安,职责是保卫商场安全,其抓小偷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王某是商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孙某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商场承担侵权责任,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王某不承担责任,既不与商场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按份责任,C、D选项错误。

  • 第5题:


    邓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曾因为小偷小摸行为被同事举报,但是一直没有被查。后因为行为不检点被学生举报被查,牵出了一系列的犯罪事实。


    2010年9月,邓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邓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事实一)


    另据调查,邓某在学校当老师期间还有以下罪行: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邓某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11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邓某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巷10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某。(事实二)


    邓某虽为人民教师,但是常常小偷小摸。2011年3月8日6时许,邓某驾摩托车来到邻近的临沭县某村,用毒药将村民王某的狗药死装袋上车欲偷走时,被听见动静的狗主人王某出门发现,邓某随即驾车夺路而逃,王某手持铁锨随后紧迫。因路况不熟,邓某驾车逃至一河道时车陷沙滩、被淹熄火,邓某无奈下车把鞋子、外裤都脱了欲徒步逃跑,但还是被健壮的王某追上。邓某拔刀相向、恐吓并欲刺王某令其让路,被王某用铁锨阻挡。万般无奈之下,邓某“实在没办法了”,便哀求王某放过他,并威胁若不放他日后必定上门报复,王某见状为避险只好作罢,邓某趁机逃跑。未跑多远,邓某路遇开农用车拉沙的村民刘某,撒谎说因女友家人反对他们恋爱并追打他才致狼狈不堪落荒而逃,求助获同意后、搭乘沙车逃离。(事实三)


    2011年9月19日,邓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事实四)


    问题:


    邓某的犯罪事实应如何认定?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邓某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敲诈勒索罪;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未遂,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邓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法理分析】


    1.邓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


    2.邓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某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3.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4项的规定,对其该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邓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4.邓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