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依照唐《户律》的规定,不动产、动产等各种遗产都由诸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可以由死者之子进行代位继承;如果儿子全部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到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份嫁妆,其数额为儿子聘财的一半;守寡的儿媳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2) “户绝”是指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的家庭。对于户绝之家,死者过世后由其近亲属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及应作功德等各项费用后,剩余财产由女儿继承。
(3) 根据上述材料可知,唐律中关于继承法律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① 继续重男轻女的传统,无论是在诸子均分财产、嫁妆数额分配还是户绝之家方可由女儿继承这几点,都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传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女性的权利,对于未嫁女和户绝女以及未改嫁的寡妇均进行了有限度的保护。② 从唐律中规定了代位继承等方面内容可知,唐律着重保护了子孙的财产继承,基本排除了旁系继承的情况。③ 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得比较详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唐代财产关系和私有化的发展程度。
唐代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如下:首先,法律规定完备,反映了唐代经济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次,继承关系中注重保护子孙的继承权,基本排除旁系亲属的继承,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最后,法律赋予了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有限的继承权利,对于无子嗣的家庭或者守寡妻妾给予了一定的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