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 )A.嗣继B.命继C.续继D.再继E.立继

题目
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 )

A.嗣继

B.命继

C.续继

D.再继

E.立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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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世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请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律》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 依照唐《户律》的规定,不动产、动产等各种遗产都由诸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可以由死者之子进行代位继承;如果儿子全部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到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份嫁妆,其数额为儿子聘财的一半;守寡的儿媳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2) “户绝”是指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的家庭。对于户绝之家,死者过世后由其近亲属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及应作功德等各项费用后,剩余财产由女儿继承。

    (3) 根据上述材料可知,唐律中关于继承法律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① 继续重男轻女的传统,无论是在诸子均分财产、嫁妆数额分配还是户绝之家方可由女儿继承这几点,都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传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女性的权利,对于未嫁女和户绝女以及未改嫁的寡妇均进行了有限度的保护。② 从唐律中规定了代位继承等方面内容可知,唐律着重保护了子孙的财产继承,基本排除了旁系继承的情况。③ 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得比较详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唐代财产关系和私有化的发展程度。

    唐代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如下:首先,法律规定完备,反映了唐代经济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次,继承关系中注重保护子孙的继承权,基本排除旁系亲属的继承,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最后,法律赋予了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有限的继承权利,对于无子嗣的家庭或者守寡妻妾给予了一定的继承权利。

  • 第2题:

    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 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 “立继” B."祖继” C."嗣继” D. “命继”


    答案:A,D
    解析:
    。“户绝”时侯,继承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
    (1)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他的妻子还活着的话,那么就由 被继承人的妻子决定财产由谁继承,这称为“立继”;
    (2)被继承人夫妻双方都巳经死亡,那么就由被继承人所 在家族的尊长亲属决定继承人是谁,这称为“命继”。同时 继子与绝户之女都有继承权。

  • 第3题: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家庭。


    陶棺?金鱼缸?习字砖

  • 第4题:

    下列关于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
    B.宋朝在刑事立法领域首创的刑罚包括充军刑、刺配刑和折杖法
    C.宋朝对于户绝立继承人有“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
    D.宋朝实行审理和判决分立的制度


    答案:B,C,D
    解析:
    【精解】A项错在:《大中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而不是《宋刑统》。

  • 第5题:

    (2008年真题)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不动产及动产遗产,由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如果儿子都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份妆奁,其数额相当于儿子聘财的一半;儿子的守寡妻妾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2)“户绝,,是指家庭中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户绝之家,由死者的近亲属(五服内)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及应作功德等项费用后,所余财产由女儿全部继承。
    (3)由上述所引材料,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可大致总结为:其一,继承法律规定比较详备,反映了唐朝财产关系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二,法律着重保护子孙后代的财产继承权,基本排除了旁系亲属的继承权,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其三,法律一方面突出保护男性后嗣继承人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以有限的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