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原是某公司总经理,年收入20万元。甲于199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后甲于1995年5月19日至1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由于其在1997年2月时被解除总经理一职,收入锐减,虽经银行催还,仍有21万余元没有归还。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恶意透支罪
C.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在柜员机取钱后忘记拿走信用卡,乙恰好路过,就利用尚在柜员机中的甲的信用卡取走1万元,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用偷来的信用卡取了1万元,但只构成盗窃罪。丙抢劫了他人信用卡进行取钱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