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应将丙市乳制品厂列为当事人?为什么?
第1题: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应中止丙诉甲一案的审理,在处理完乙诉甲一案后再继续审理
第2题:
本案中,法院对于乙()。
A.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C.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D.应要求其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下确答案是C 。
第3题:
第4题:
本案中,法院对于乙( )。 A.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C.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D.应要求其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