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

题目
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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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三和李四是朋友,李四两年前曾经向张三借过5万元钱,久未归还。于是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小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三认为小王对案子有倾向性,并认为案件虽小但却复杂,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小王回避。小王发现案情确有复杂之处,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因保管不善,字迹模糊不清,借款数额难以辨认,而被告又不承认借过这笔钱,也不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的签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另外,被告又提起了反诉。问题:张三是否有权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要求?张三要求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应当如何进行?


    参考答案:(1)张三有程序异议权,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2)张三认为小王有倾向性的理由不成立,法律没有这种回避事由的规定。(3)如果案情确实复杂,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第2题: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忠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B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解析】本题是对包括平等原则、辩论原则以及处分原则在内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考查。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其诉讼行为对法院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裁判。在本题中,甲的诉讼请求仅是要求法院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法院却判决乙不仅需返还本金2万元,还需返还
    利息520元。该判决内容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没有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A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以及争议焦点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对于辩论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其辩论权;第二,辩论的内容广泛,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辩论的形式多样,既可以口头辩论也可以书面辩论。在对辩论原则的理解上,我们还应该注意法院审判权行使范围与当事人辩论内容的关系,基于民事诉讼所解决争议的私权性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与裁判的内容应以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内容为限,即未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不得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也就是说,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辩论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材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直接决定法律后果的必要事实也必须在当事人之间的辩论中出现,未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不得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本案中,甲起诉仅要求法院判决乙返还本金2万元,法院却超出甲的诉讼请求范围,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之外,另需返还甲利息520元。可见,利息520元的事实并没有在甲乙的诉讼请求中出现,当然更不可能在辩论中出现,那么,法院对未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进行了审理,便是对辩论原则的违反,因此,我们认为,从辩论原则的本质和要求上来看,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C选项也应人选,但是由于本题为单项选择题,作为考试技巧,应当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B选项更符合题意,若本题为多项选择或不定项选择,C选项也应入选。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同。而本题所给信息并未表明法院在判决中有违反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行为,选项D是错误的。

  • 第3题:

    共用题干

    王某向张某借款,但是逾期没有归还。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于2012年10月6日之前归还欠款。但是王某直到2013年4月都没有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B: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金
    C:王某应三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D:王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自2012年10月7日起计算

    答案:A,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第4题:

    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
    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答案:A
    解析:
    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 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 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 “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

  • 第5题:

    家住某市A区的张三驾车在B区将家住C区的李四撞伤,致李四腿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万元。李四起诉张三,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年后,李四感觉腿骨疼得厉害,遂到医院检查发现,系因当年张三那场事故碰撞导致骨头坏死所致,如换骨需要医疗费50万元,李四欲起诉张三,但张三已下落不明。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四应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
    B.针对李四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C.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应受理
    D.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当受理李四的起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 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 第6题:

    因张三不偿还一年前的十万元现金借款(利率5%),李四将其诉至法院,但李四丢失了借条原件,面临败诉的风险,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张三自愿偿还李四现金十万元,李四主动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下列法院内涵最能体现这一调解精神的是:
    A无救济,即无权利
    B法者,定纷止争也
    C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D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答案:C
    解析:
    解析:
    英国法学家麦克莱有句至理名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张三从拒不偿还到自愿偿还李四现金十万元,李四主动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这都体现了人性的善,在调解下解决了纷争,体现了“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一调解精神。
    A、B、D三项都不是调解精神,是法的精神和举证责任原则。
    故正确答案为C。

  • 第7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 D、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单选题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梁某并未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除了应归还本金外还应偿还借款期间和逾期的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

    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B

    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C

    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D

    法院对偿还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A
    解析: 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予以准许。因此,本题应选B才符合上述规定。”

  • 第9题:

    单选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但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1年后,李某未如期归还借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的下列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

    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B

    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C

    要求李某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D

    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张三,男,35岁,某市税务局干部。李四,女,31岁,商场营业员。张三与李四于1989年相识,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9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岁。1998年春,张三与个体户王五通奸,李四得知后,与张三争吵,从此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同年冬天,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李四不同意。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没有提出上诉。此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好转,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张三还擅自变卖了家中的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张三于1991年4月份购买),对此双方又一次发生激烈的争吵,关系进一步恶化。1999年7月,张三搬到单位居住,不再回家,所有的收入不再贴补家用。李四只好靠自己的工资维持母女生活,家中的一套家具是张三婚前购置。 2002年9月,张三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声称不离婚决不罢休。李四则提出,其夫妻关系原本很好,只要张三和王五断绝来往,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愿意离婚。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协议。另外,法院查明,在夫妻分居期间,张三向朋友借款5000元,李四也向亲戚借款1000元。 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否判决离婚?可以判决离婚,夫妻双方分居的时间已经超过2年,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

    正确答案: 可以判决离婚,夫妻双方分居的时间已经超过2年,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因张三不偿还一年前的十万元现金借款(利率5%),李四将其诉至法院,但李四丢失了借条原件,面临败诉的风险,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张三自愿偿还李四现金十万元,李四主动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下列法律内涵最能体现这一调解精神的是(  )。
    A

    无救济,即无权利

    B

    法者,定分止争也

    C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D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正确答案: C
    解析:
    C项,“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即道德隐性的法律作用。张三从拒不偿还到自愿偿还李四现金十万元,李四主动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这都体现了人性的善,体现了道德的强大作用,在调解下解决了纷争,体现了道德在这一法律纠纷中的作用。ABD三项,体现的是法的精神和举证责任原则。

  • 第12题:

    单选题
    自然人张三从李四处借入100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为30%,期限为1年。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把房屋卖给李四,房款为张三所欠借款本息之和。张三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张三不回购,李四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李四交付借款时,张三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张三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李四。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关于该案例,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如果张三请求人民法院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

    李四不能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

    C

    如果张三支付了李四全部利息,后又请求人民法院返还超过24%的部分6%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李四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房屋,清偿其全部本息后,剩余款项张三有权主张返还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3题:

    张三欠李四10万元,王五欠张三7万元。张三对王五的债权已到期,张三多次电话催促还钱。现李四的债权也已到期,张三以其自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履行对李四的债务了。下列说法正确( )。

    A.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C.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D.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正确答案:B
    B。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李四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斥行使代位权。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张三打电话催促王五还钱,非是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表现。C项错误。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王五应当在支付完诉讼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直接交给李四。D项错误。本题应选B项。

  • 第14题:

    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张三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李四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张三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现代”车质押给李四,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李四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三处。一年后,张三因亏损无力还债,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AC

  • 第15题:

    原告张三根据借款合同起诉被告李四要求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李四提出如下主张构成反诉的是

    A.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归还
    B.李四主张该借款合同无效
    C.李四主张半年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要求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
    D.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提出时效抗辩

    答案:B,C
    解析:
    反诉VS.反驳  1.首先找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2.假设没有原告对被告的起诉,被告能否就自己的主张单独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能——被告的主张为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 (2)不能——被告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驳。A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借款已经归还,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主张借款已经归还,故李四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而是反驳。B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合同无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消极的确认之诉,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C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基于玉石买卖合同向张三主张玉石货款,假设没有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给付玉石货款,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构成反诉。D选项中,李四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而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故李四的主张并非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是反驳。综上,本题答案为BC。

  • 第16题: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案:B
    解析:
    【考点】处分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有若干方面的表现,例如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启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本题中,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要求乙偿还本金2万元,并未涉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偿还2万元本金之外还加付利息520元,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所以应当选B。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本案判决乙还甲借款利息520元,也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

  • 第17题:

    共用题干

    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还在诉讼过程中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张三败诉,遂案发。则张三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伪证罪
    C:伪造有价票证罪
    D:妨害作证罪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
    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
    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
    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第18题:

    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一日,李四找到张三借款1万元。由于两人关系很好就没有写欠条。借款时,邻居王五在场。后李四生意赔本无法偿还借款。张三找李四还钱,李四却说已还5000元,还剩下5000元。张三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中,李四承认借过张三1万元,但坚持说已还5000元,现只欠5000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争议的事实是李四是否已经归还5000元,李四主张已经归还5000元,应由李四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债务关系案件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 第19题:

    问答题
    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一日,李四找到张三借款1万元。由于两人关系很好就没有写欠条。借款时,邻居王五在场。后李四生意赔本无法偿还借款。张三找李四还钱,李四却说已还5000元,还剩下5000元。张三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中,李四承认借过张三1万元,但坚持说已还5000元,现只欠5000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争议的事实是李四是否已经归还5000元,李四主张已经归还5000元,应由李四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债务关系案件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D两项,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的行为准则。二者的诉讼权利并不完全相同,而是表现为一种对应性。本题中,法院的判决不涉及辩论原则和平等原则。

  • 第21题:

    问答题
    案例:张三因购置房屋贷款需要向李四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6个月内免利息,愈期需要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还款期来临之际,李四得知张三已筹集好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信息后,切断所有通讯方式,意图造成张三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三支付违约金的目的。至还款到期,张三仍无法和李四取得联系。问题:张三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2001年7月,章某向聂某借款20万元。在同村王某的见证下,双方口头约定期限6个月,利息1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聂某实际交付19万元于章某。同年12月,章某向聂某偿还了19万元。2002年,聂某数次追讨利息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法院应如何判决?()
    A

    判决章某偿还利息1万元

    B

    因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而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C

    因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而判决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D

    判决章某偿还利息1万元,而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一日,李四找到张三借款1万元。由于两人关系很好就没有写欠条。借款时,邻居王五在场。后李四生意赔本无法偿还借款。张三找李四还钱,李四却说已还5000元,还剩下5000元。张三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中,李四承认借过张三1万元,但坚持说已还5000元,现只欠5000元。 回答下列问题 无法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李四若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归还5000元,就必须归还张三1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