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学校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和人才培养方式,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是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1)学校的法律定义
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的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大学、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等,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继续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各种机构等。
(2)学校的法律特征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利用一定的教育教学设施和选定的环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因此它有别于其他社会组织。这些特点归结到法律上来说,就是要确立教育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性质,也就是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规定任何一种行为方式时,都应考虑学校所担负的公共职能。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决定了学校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①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表明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
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表明学校教育必须与宗教分离。
③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涉及教学语言和课程设置等一系列问题。
(3)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①教育行政关系,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教育机构行使国家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纵向型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
②教育民事关系,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教育机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内容,以平等有偿为基本特征的横向型关系。
③学校教育机构在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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