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陈某生于1996年4月5日,2013年4月15日,陈某手持水果刀,在一僻静处,对一中年妇女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手表、金项链等,价值2千余元,并造成该妇女轻伤。2013年n月 22日,陈某圆涉嫌抢劫罪被逮捕。2014年4月17日,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以陈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某由于找不到辩护人,所以只得自行辩护。陈某还曾向法庭提出要求,在法庭审理此隶时,通知他的父亲到场。法庭当时因找不到他的父亲,所以没有送迭通知。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并以自己犯罪时尚未成

题目
问答题
陈某生于1996年4月5日,2013年4月15日,陈某手持水果刀,在一僻静处,对一中年妇女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手表、金项链等,价值2千余元,并造成该妇女轻伤。2013年n月 22日,陈某圆涉嫌抢劫罪被逮捕。2014年4月17日,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以陈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某由于找不到辩护人,所以只得自行辩护。陈某还曾向法庭提出要求,在法庭审理此隶时,通知他的父亲到场。法庭当时因找不到他的父亲,所以没有送迭通知。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并以自己犯罪时尚未成年,不应公开审理,以及未通知他的父亲到场和没有为他指定辩护人为由,提出上诉。  问题:  被告人陈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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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某向陈某借一手机使用,后来陈某向赵某讨要时,赵某表示早就已经将手机还给陈某了,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陈某诉至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庭只需指派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无需指派书记员

    B.法庭当庭审判,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法院将不去送达

    C.法庭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的,如果赵某没有来领取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

    D.如果法庭开庭后决定定期宣判,陈某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宣判,可以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陈某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他


    正确答案:BD
    B、D
    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因此,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人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由此,B项正确,C项错误。
    该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此,D项正确。

  • 第2题: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正确答案: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以及《刑诉解释》第36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所以,答案为B。

  • 第3题: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派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答案为B。

  • 第4题:

    C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珍贵文物案后,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 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 护。对此,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应当准许,并记录案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 行指派律师为陈某辩护
    C.通知陈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援助辩护与拒绝辩护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本案中属于 中级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或是死刑的案件,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范围。本案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法院必须加以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准许,故A、C、D错误,B正确。

  • 第5题:

    C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聋哑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C市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
    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援助。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项正确。

  • 第6题:

    田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某的律师出庭。在庭审过程中,田律师发现陈某隐瞒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照《律》的,田律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 A、查询案件实情再办理
    • B、继续按陈某的要求进行
    • C、举报陈某的犯罪事实
    • D、请求法庭对陈某训诫

    正确答案:A

  • 第7题:

    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B、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 C、陈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共同犯罪
    •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B

  • 第8题:

    C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是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C市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 C、通知陈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对于下列案件的定性处理错误的是()。

    • A、陈某在甲的店里挑选商品,对一个瓷碗还价后不想买了,甲及员工上前推打陈某,陈某无奈,出2000元买下一个赝品瓷碗(价值仅20元),甲构成强迫交易罪
    • B、乙绑架刘某后,对刘某实施殴打,抢走其身上的金项链一条,对乙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 C、丙(17岁)在某中学附近拦截学生华某(15岁),打了华某几巴掌后,让华某交出身上的10元零钱,丙构成抢劫罪
    • D、丁数次向陈某讨回欠自己的1万元钱,在路上拦截陈某,用刀刺伤陈某(经鉴定为轻伤)后,抢走包里的5000元现金,丁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A,B,C,D

  • 第10题:

    15岁的刘某沾上不好习气,家里的生活费不足他的开销,遂决定入室盗窃。某日深夜潜入陈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若干和手机两部,准备离开时惊醒了陈某,陈某欲揪住刘某取回财物,扭打中刘某抓起桌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连刺几刀,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

    • A、构成抢劫罪一罪
    • 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 C、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
    • D、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问答题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重要规定之一即"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是否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点在《刑诉解释》第385条中有所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法律对该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本案通过再审加重对二被告人的刑罚是不正确的。关于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上诉不加刑相类似的再审不加刑,即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或由被告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加刑。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判决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至于有相反意义上的申请再审的,则可以改变刑种和加重刑罚。这种趋势所依据的理论是,再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救济被错判而蒙冤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使被判刑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这实际上有利于实现再审"纠错"的目的。同时,再审不加刑也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和保证,只有规定了再审不加刑,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种种变相加刑的做法。而且,这种趋势代表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要求。笔者认为,这正是我国科学构建"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所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王某于1996年10月和余某(女)自愿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2008年5月,王某在没有和余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陈某(女)从甲地来到乙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女。2010年8月,余某向乙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与陈某犯重婚罪。2011年5月,该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余某提出附带民事请求,要王某赔偿因他犯重婚罪给她造成的精神损失2万元。 法院的判决是: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某的婚姻无效。另外,对余某的附带民事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  上述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陈某持刀闯入王某家,拿着刀威逼王某,让他在2天内把2万元现金送到陈某家,否则要把王某全家人都杀死。陈某走后,王某即到公安局控告了陈某,陈某被抓获。陈某的行为属于( )。

    A. 抢劫罪既遂

    B. 抢劫罪未遂

    C. 敲诈勒索罪既遂

    D. 敲诈勒索罪未遂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辩护人权利。《最高法解释》第4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故A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因此,补充陈述的权利为法定代理人而非辩护人所享有,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66条第2款规定:“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故D正确。本题选ABD。

  • 第15题:

    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A正确。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李某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为陈小二隐匿罪证,符合《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伪证罪而不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陈某劝说证人李某作伪证,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但是因为《刑法》第307条第1款专门将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陈某构成妨害作证罪,B项错误。陈小二已经被宣告无罪而释放,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构成脱逃罪,因此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当然不构成脱逃罪的共犯。D项也不正确。本题错误的选项应为BCD。

  • 第16题:

    被告人陈某因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陈某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孙某为其辩护。庭审过程中,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后,只能自行辩护
    B.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要求法院另行指定或者另行委托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C.陈某拒绝孙某后,法院为其另行指定钱律师担任辩护人,陈某再次拒绝钱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
    D.陈某再次拒绝钱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不予准许


    答案:D
    解析:

  • 第17题: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
    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重要规定之一即“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是否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点在《刑诉解释》第385条中有所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法律对该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本案通过再审加重对二被告人的刑罚是不正确的。关于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上诉不加刑相类似的再审不加刑,即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或由被告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加刑。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判决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至于有相反意义上的申请再审的,则可以改变刑种和加重刑罚。这种趋势所依据的理论是,再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救济被错判而蒙冤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使被判刑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这实际上有利于实现再审“纠错”的目的。同时,再审不加刑也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和保证,只有规定了再审不加刑,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种种变相加刑的做法。而且,这种趋势代表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要求。

  • 第18题:

    C、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C、市人民法院采取的处理方式应当是()。

    •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为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陈某指定辩护人
    • C、通知陈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外省流窜作案的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辩护人高某辩护不力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县人民法院应做出的处理是()

    •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 C、寻找陈的监护人,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2003年10月的一天,福建省某县大溪镇的被告人陈木某受陈某星(在逃)之托贩卖一名妇女,遂请自己的连襟陈荣某(在逃)帮助寻找买家,陈荣某找到某县国强乡的被告人陈福某。同月29日,陈木某、陈荣某带领陈福某至陈某星家见被拐卖的妇女被害人杨某,并由陈木某充当客家话翻译,帮助陈福某与“媒婆”谈价钱。被告人陈文某始终在场帮腔说男女双方均不错等促成成交的话。最后陈福某谈定以3300元买下杨淑某。次日,陈福某与其弟陈某清将33000元交给卖方,又拿1000元给陈某星后将杨淑某带回家中。陈木某将所得1000元分陈木某、陈文某个330元。同年11月9日,杨淑某从被告人陈福某家第一次逃跑。陈福某随即将杨淑某抓回,剪掉杨部分头发并严加看管。11月底,杨淑某第二次逃跑,当晚即被陈福某抓回。同年12月3日晚,杨淑某第三次逃跑。陈福某叫来被告人陈某清一起多方寻找,于同月5日凌晨在国强花溪水电站附近拦截到杨淑某。陈某清用摩托车将杨淑某载回陈福某家看管。当日11时许,杨淑某服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被告人陈福某、陈木某、陈文某、陈某清分别涉嫌什么罪名?


    正确答案: 陈福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陈木某、陈文某涉嫌拐卖妇女罪,陈某清涉嫌非法拘禁罪。

  • 第21题:

    王某在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B、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 C、陈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共同犯罪
    •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辩护人高某辩护不力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做出的处理是()。

    •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 C、寻找陈的监护人,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单选题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外省流窜作案的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辩护人高某辩护不力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县人民法院应做出的处理是()
    A

    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

    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C

    寻找陈的监护人,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

    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