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不慎将自己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甲无权索要B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C如果丙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D甲有权向乙要求损害赔偿

题目
多选题
甲不慎将自己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甲无权索要

B

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

C

如果丙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D

甲有权向乙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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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高端品牌的手机借给乙使用。该手机通话有保密功能,乙经常用于商业谈判,并宣称是自己高价购得的手机,全球商业领袖专用手机。丙见乙用此手机感觉比较时尚且有身份,以为手机为乙所有,提出向乙购买,乙拒绝。丙遂对乙说,若乙不同意出卖,则公开乙嫖娼之照片。乙无奈,以市场价将此手机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手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
    B、乙若起诉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丙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C、即使乙不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丙是善意,仍然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回手机

    答案:A,B
    解析: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乙受丙的胁迫,将甲的手机出卖给丙,乙是无权处分,故A选项正确,当选;丙不知道手机是甲所有,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属于善意。买卖合同是因胁迫订立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如果合同不被撤销,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若合同被撤销,则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受胁迫的乙有撤销权,而甲无撤销权。D选项错误。

  • 第2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 第3题: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成立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丙诱使无权处分人乙低价出卖电脑,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此时丙已经无法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甲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

  • 第4题:

    (2015年)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将塔吊卖给自己
    B.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将塔吊卖给自己代理的丙公司
    C.甲与丁公司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公司,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公司的名义将塔吊卖给戊公司

    答案:A,B,C
    解析:
    (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C);(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

  • 第5题:

    (2019年)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出让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C.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C: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2)选项B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020新版教材习题陆续更新,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第6题:

    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下列情况中属于有效代理的是 ( )。

    A. 乙在购买水泥同时还为甲购买了钢材,甲对此予以追认
    B. 乙将这项委托又委托给了丙,丙购买的水泥甲不认可
    C. 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水泥后将这批水泥卖给了甲
    D. 乙与水泥厂商量好回扣后以高价将水泥卖给甲

    答案:A
    解析:
    A考无权代理。A是被代理人甲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属于有效代理。B考转代理,转代理只能发生在委托代理情况。被代理人甲不认可的,代理人乙对自己所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C考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乙在代理权限内,应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D考代理人乙和第三人水泥厂商串通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7题:

    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 B、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 C、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 D、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甲、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乙未经甲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丙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丁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戊。后戊在佩戴该表时被丙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丙是否有权要求戊归还手表?


    正确答案: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由于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为所有权人。故其有权要求丁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戊为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要求戊返还。

  • 第9题:

    对于机动车致人损害,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机动车致人损害,致害人负无过错责任,无例外地要求全部赔偿
    • B、甲将车租给了无驾照的乙,乙将丙撞伤,甲、乙对丙的受害负连带责任
    • C、甲将车卖给了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乙将丙撞伤,甲、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
    • D、甲将一辆拼装车卖给了乙,乙将丙撞伤,甲、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C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不慎将自己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甲无权索要

    B

    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

    C

    如果丙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D

    甲有权向乙要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根据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如果受让人丙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手机,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善意取得制度满足以下条件: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捡得遗失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条件。

  • 第11题:

    单选题
    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A

    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B

    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C

    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D

    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物权变动的各项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甲将手机卖给王某并已交付,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消灭

    B

    乙将汽车赠送给李某并已交付,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

    C

    丙遗失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丙对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消灭

    D

    丁的房屋在地震中完全毁损,丁对房屋的所有权消灭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相对消灭表达的则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了,选项AB是物权的相对消灭,选项D是物权的绝对消灭,选项ABD表述正确;选项C,丙虽然遗失了笔记本电脑,但丙仍然拥有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选项C错误。

  • 第13题:

    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
    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答案:A
    解析:
    如果被代理人授权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授权有效,因为代理人不需要对代理的法律行为后果负责,且相对人没有审查代理人行为能力的义务。故本题中丙授权15岁的甲去为丙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故D错误。授权后,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诈而订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在代理中,欺诈代理人相当于被代理人受到欺诈,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销权,据此,A正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撤销,故B错误。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谓赠与的皮包,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买卖合同撤销,关于皮包部分的法律行为也会归于无效,故C错误。

  • 第14题: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一组对词,有间接占有人存在,才可谈直接占有人。因此,乙丢失手机之前,乙就是手机的占有人,无所谓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问题。另外,乙丢失手机之后,其对手机的占有就丧失了,其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间接占有人。选项B正确。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因此,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甲对拾得物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因此,甲为自主占有。选项C正确。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丙对该手机的占有亦为无本权的占有,即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丙对“手机为甲拾得”该事实不知情,其对手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选项D正确。丁依维修合同占有手机,丁对该手机的占有为有本权的占有,即有权占有。丁对该手机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为他主占有。【提示1】本题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ABCD,但根据相关理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提示2】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考过一道类似的题目,但当年官方公布的答案的观点是“对遗失物也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今年此题官方公布的答案给出的观点是对以往观点的一个更正。

  • 第15题: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卖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D.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处理规则。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选项A错误)。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正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是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错误)。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人乙无所有权,因此是无权处分行为(选项D正确)

  • 第16题:

    甲不慎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丢失,被乙捡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如果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电脑享有所有权
    B.甲发出悬赏广告,如果乙向甲归还电脑,有权要求甲按照广告支付所允诺的报酬
    C.如果丙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商店购得该电脑,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电脑,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电脑时所支付的费用
    D.如果乙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后6个月无人认领,电脑归国家所有

    答案:A
    解析: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权利人甲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电脑。如果受让人丙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商店购得该电脑,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电脑时的费用。

  • 第17题: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出让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丧失了手机的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C.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C:拾得人乙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2)选项B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第18题:

    甲将一块罗马表丢失,被人捡到送至失物招领处。招领期限过后因无人认领,该表被拍卖给乙。后丙盗得该表并将其转卖给丁。该案查获后,甲、乙、丁都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 丁 D.乙、丁共有


    答案:B
    解析:
    【详解】
    甲丢失罗马表,但未在招领期限内去认领,该表转归国家所有,甲丧失了对表的所有权。乙基于拍卖取得表的所有权,属于合法所有人。丙盗得该表并将其转卖给丁,由于该表属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管丁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因此该表应归乙所有。

  • 第19题:

    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 A、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B、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C、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D、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甲、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乙未经甲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丙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丁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戊。后戊在佩戴该表时被丙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丙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乙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虽属无权处分,但丙对此并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且手表已经交付,故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B

    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C

    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D

    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B

    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C

    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D

    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 第23题:

    多选题
    甲的结婚戒指不慎丢失,两天后仍无人归还。于是甲通过相关渠道发布了悬赏广告。承诺捡到并交还戒指的,给付报酬5000元。一天后九岁小孩乙将甲丢失的戒指还给甲,并要求报酬。但甲以小孩未成年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
    A

    乙捡到戒指应当归还,所以无权要求报酬

    B

    甲的悬赏广告有效,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C

    乙捡到戒指后如果找不到失主,可以自己取得戒指所有权

    D

    悬赏广告效力与拾得人的行为能力无关,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 A,B
    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不慎将票据丢失,丙公司捡到该支票后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以偿付到期货款,丁公司明知该票据为捡来的但为收回货款欣然接受。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B

    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

    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D

    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 A,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