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合同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

题目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合同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

  • A、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 B、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5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 C、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 D、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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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2年8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3000吨铝材,某商场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后乙公司因工程需要,与甲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甲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这个消息。甲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4000吨铝材,但乙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4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 )

    A.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C.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D.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3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保证的效力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规定,商场应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改变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担保法解释》颁布之后,应当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本题选D。

  • 第2题: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


    参考答案:(1)效力未定。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于到达申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应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 第3题:

    红光贸易公司派业务员赵某到A市飞达服装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棉被制作合同,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棉被2000件,总金额为80000元。合同对标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赵某未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赵某承诺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贸易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2000件棉被。但刚刚办理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第二封电报“请勿发货”。棉被运到约定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出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棉被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服装厂遂诉至法院要求红光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红光贸易公司则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贸易公司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3)对该案法院应如何判理?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经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尚未加盖公章,合同就已开始履行甚至履行完毕。有的当事人往往因合同履行对己不利,而以未加盖公章为借口,否定合同成立,这显然是错误的,此时合同已因实际履行而成立。
    (2)无效。贸易公司第二封电报“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即“发货”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可以将自己已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贸易公司的第二封电报晚于第一封电报到达服装厂,因此,不能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3)因服装厂守约,贸易公司违约,法院应判决如下:贸易公司向服装厂支付已发运2000件棉被的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第4题:

    宏大贸易公司经张某介绍,与红星机械公司签订一份机床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宏大贸易公司按时向红星机械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机床,但红星机械公司拒绝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宏大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在该案诉讼进行过程中,属于民事诉讼行为的是:()

    A:宏大贸易公司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的行为
    B:宏大贸易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的行为
    C:人民法院通知知情人张某作证的行为
    D:审判长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行为

    答案:A,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从而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关系。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人民法院。B项缺少法院这一主体,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D项缺少诉讼参与人这一主体,仅为法院内部管理事宜。因此,B、D项予以排除。

  • 第5题:

    张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对张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正确答案: 可作以下处理:
    ①责令取消该担保;
    ②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
    ③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 第6题:

    甲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10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10月15日交货。10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10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商场作为先履行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人批发公司应该采取适当的补救,提供担保或者履行,而本案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提供担保,后履行方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批发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 第7题:

    某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6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6月15日交货。6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6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由于此纠纷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因该纠纷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因为商场中止履行合同合法,而批发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属实,又不能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8题: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水泥厂起诉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此诉如何进行?


    正确答案:如果贸易公司有权利义务承担人,通知其参与诉讼;若没有,则中止诉讼。

  • 第9题:

    某商场与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某商场从某公司进货100件,分期履行,在某公司全部发货后,某商场一次结清货款。某公司按约向某商场发货40件后,某商场提出该货的价格过高不易出售,要求降低价格,某公司同意。该合同的总价款应当以降低后的每件商品的价格计算。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3万吨水泥,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后乙公司因工程需要,与甲公司约定增加购买1万吨水泥,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只是事后通知了丙公司。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4万吨水泥,但乙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甲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支付4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

    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未征得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B

    丙公司只应对合同变更前的3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

    C

    丙公司只应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

    D

    丙公司对合同变更后的4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第2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第11题:

    单选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合同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
    A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B

    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5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C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D

    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6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6月15日交货。6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6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商场是否违约?为什么?

    正确答案: 商场没有违约。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商场通知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3万吨水泥,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后乙公司因工程需要,与甲公司约定增加购买1万吨水泥,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只是事后通知了丙公司。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4万吨水泥,但乙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甲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支付4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未征得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只应对合同变更前的3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 C.丙公司只应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 D.丙公司只对合同变更后的4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考点是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保证期间内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继续承担原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内主债务转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①经债权人许可;②经保证人书面同意;③主合同内容变更的。原则上,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是指:①债权数额变更的:a.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其负担,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B.虽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其负担的,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发生两方面效力:a.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B.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延长后增加的主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原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本案属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加重其负担的情形,因此选B。

  • 第14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有关合同的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因此不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不正确的是【】

    A.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B.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5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C.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D.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CD

  • 第15题:

    甲公司拥有“同创”服装注册商标,乙厂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向丙商场发出了出售乙厂生产的“同创”服装的要约。设乙厂实施以下行为,则其中侵犯了甲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有:()①乙公司仅发出要约,尚未签订合同,但没有提供样品,也未生产该产品②乙公司已与丙商场签订了合同,但没有提供样品,也未生产该产品③乙公司与丙商场签订了合同,虽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但已提供了样品④乙公司与丙商场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但是没有交货

    A:②④
    B: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B
    解析:
    认定是否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已经作出某种符合《商标法》第57条的行为。①项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不能成立使用、销售等情形;②项也没有构成实际的销售,也没有在商品上使用;③④项已经构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故选项B正确。

  • 第16题:


    贸易公司诉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侵权案


    201 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 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钢材300吨。


    当“清算组”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清算组”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清算组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建筑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其他业务欠缺,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5.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6.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






    答案:
    解析:

    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清算组与建筑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算组与装饰公司之间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至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5.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到9月22日期间提起上诉。


    6.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虽然有权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便方法是:假设原告撤诉,对第三人来说诉讼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有必要的话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17题: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下面问题: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 第18题: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货运公司发现贸易公司已被撤销,遂将水泥卖给建筑公司,则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正确答案:原告:水泥厂;被告:货运公司;第三人:建筑公司。

  • 第19题:

    某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6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6月15日交货。6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6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商场是否违约?为什么?


    正确答案:商场没有违约。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商场通知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 第20题:

    王某、李某、刘某、武某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刘某负责租赁公司办公所需场所。因公司尚未成立,刘某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韩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无论贸易公司是否成立,韩某均可请求刘某承担清偿责任
    • B、贸易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房屋,韩某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 C、贸易公司成立后,韩某即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 D、贸易公司成立后,韩某即可请求刘某和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贸易公司成立后,韩某即可请求王某、李某、刘某、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A,B

  • 第21题:

    多选题
    华纳服装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赵某以五星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服装产品。之后,赵某将该批服装销售给了玛雅公司。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赵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他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赵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服装由华纳商场买下。玛雅公司认为,该批服装的买卖与华纳商场无关,而赵某的行为属于华纳商场的内部事务,与五星百货公司和玛雅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调查中发现:赵某曾以华纳服装商场的一幢楼房为商场股东光华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件事华纳服装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当时均不知情。针对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赵某以公司财产为公司股东光华建筑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公司是不得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

    B

    可以责令赵某取消该担保

    C

    赵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华纳服装商场所有

    D

    华纳服装商场由此所受的损失由赵某赔偿


    正确答案: C,A
    解析:

  • 第22题:

    判断题
    某商场与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某商场从某公司进货100件,分期履行,在某公司全部发货后,某商场一次结清货款。某公司按约向某商场发货40件后,某商场提出该货的价格过高不易出售,要求降低价格,某公司同意。该合同的总价款应当以降低后的每件商品的价格计算。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15日,北京某大型橡胶制品厂(以下简称“橡胶厂”)的采购代理人张某代表公司与华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贸易公司”)签订了购买贸易公司所进口的一批化工产品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橡胶厂交付500吨化工产品,每吨售价5100元,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由贸易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至橡胶厂所在地,交货后1个月内以电汇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的业务负责人通过查阅张某的代理授权委托书得知,橡胶厂给予其签订合同金额的权限为200万元,超过该金额必须经过橡胶厂的确认。为此,合同签订当天,贸易公司即向橡胶厂发出确认合同通知,橡胶厂6月16日予以答复,同意履行合同。 由于订货量较大,6月17日,在贸易公司的要求下,橡胶厂以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另外又请A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查,债权人、保证人和债务人并未就实现债权的方式以及担保的金额作出约定。 贸易公司为了保证及时运回货物,又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总运费为40万元,6月20日,贸易公司向运输公司开出面值10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定金。剩余运费待货物运到后付款。 该批化工原料有一定的腐蚀性,运输前,贸易公司未将防范措施书面提交给承运人,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公司起货时发现这一情况,随即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重新进行了包装后再运输,为此,运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这一费用,贸易公司认为这是多此一举,而且重新包装未经过其同意,拒绝支付相关的费用。 7月1日,橡胶厂接到该批化工原料,验收合格后入库。8月1日,橡胶厂财务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对贸易公司的债务,随将橡胶厂所抵押的生产设备拍卖,拍卖价款为150万元,但是贸易公司因各种原因放弃了对该150万元价款的清偿,要求保证人A承担全部债务。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超出橡胶厂的授权范围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运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贸易公司要求保证人A承担全部债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超出橡胶厂的授权范围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本题中,张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超过了授权范围,但是经过了被代理人橡胶厂的追认,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2)贸易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体标的额为40万元,而支付的定金为10万元,超出了20%,超出的部分无效。
    (3)运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贸易公司要求保证人A承担全部债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本题中,贸易公司虽然放弃了抵押担保,但保证人仍然就抵押财产拍卖后未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