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想购买某种办公材料,得知华夏商场有货,遂让其员工乙持公司介绍信前往华夏商场洽谈业务。员工乙找到华夏商场,华夏商场向其出示了打印的办公材料价格。由于打印员的疏忽,价格打印错误,但双方都未发现这一问题。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华夏商场支付货款时,双方就价格问题产生争执,华夏商场遂拒绝交货。合同签订8个月后,华夏商场准备起诉甲公司。(2)如果该合同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华夏商场是否还有权主张撤销权?为什么?(3)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题目

甲公司想购买某种办公材料,得知华夏商场有货,遂让其员工乙持公司介绍信前往华夏商场洽谈业务。员工乙找到华夏商场,华夏商场向其出示了打印的办公材料价格。由于打印员的疏忽,价格打印错误,但双方都未发现这一问题。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华夏商场支付货款时,双方就价格问题产生争执,华夏商场遂拒绝交货。合同签订8个月后,华夏商场准备起诉甲公司。

(2)如果该合同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华夏商场是否还有权主张撤销权?为什么?

(3)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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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答:(1)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因为这是一个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华夏商场有权主张撤销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而本案中华夏商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尚未超过1年,因此华夏商场有权主张撤销权。
(3)华夏商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首先,如果华夏商场主张撤销该合同,则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华夏商场应向甲公司返还货款,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次,如果华夏商场主张变更该合同价款,则合同因被法院变更而成为一有效合同,华夏商场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如果华夏商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该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华夏商场应向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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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4年8月,甲厂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厂应在当年12月底供应乙商场100台空调,乙商场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货款若干。同年10月,甲厂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12月底,乙商场按照原合同约定来甲厂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甲厂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乙商场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正确的判断是( )。

    A.丙公司的理由成立

    B.丙公司兼并甲厂,导致甲厂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C.丙公司应按照甲厂与乙商场之间的约定向乙商场支付货物

    D.乙商场应依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BCD

  • 第2题:

    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 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 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 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 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 空公司调査,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 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有:( )
    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 的约定
    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 对其没有利益损害
    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 甲商场不能拒绝
    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 商场也可以拒绝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第 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 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 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 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偾权人的利益。 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 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偾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 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 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 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 正确选项为C。

  • 第3题:

    1999年10月2日,A市甲商贸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及10万元定金交给公司职员楚某,委托其到相临B市的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声明每台定价不得超过4000元。10月3日,楚某找到乙商场,出具了甲商贸公司的已添上购买空调内容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声称欲与乙商场签订一份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乙商场经过审查,认为楚某出具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均盖有甲商贸公司的公章,且真实无误,遂确信其有代理权。经过一番磋商,乙商场坚持空调的最低价为每台4 200元,楚某觉得甲商贸公司仍有利可图,便应允成交,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单价为每台4200元,并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乙商场应该代办托运,并于10月7日交货,10月10日付款。双方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7万元违约金。签约后,乙商场即组织货源,在10月6日将货交给B市第三运输公司承运,运货途中,第三运输公司司机韩某发现空调美观,便私自拿出一台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搭车同去A市的表弟史某,货按时到达甲商贸公司。10月12日,韩某将4 200元款交给了甲商贸公司,甲商贸公司确认了买卖合同效力的合法性。10月14日,甲商贸公司以楚某签订合同超越当初所授权的价格为由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为此乙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甲商贸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问:
    (1)如果乙商场要求甲商贸公司付款,甲商贸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2)空调的所有权何时起发生转移?为什么?
    (3)如何认定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的行为?为什么?
    (4)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该买卖合同最后是否有效?为什么?
    (5)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如何认定楚某与乙商场约定定金的效力?为什么?
    (7)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不予以返还定金?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楚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人乙商场善意、无过失,所以,楚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该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故空调的所有权自乙商场交付空调与第三运输公司时起发生转移。
    (3)韩某将空调卖给其表弟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从买卖行为的性质上看,实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韩某只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韩某处分空调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该买卖合同最后有效。因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甲商贸公司事后接受了韩某交付的4 200元空调款,这实质上是甲商贸公司以其行为追认了该处分行为,这足以证明甲商贸公司对韩某的处分行为表示承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实施追认以后,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合同有效。
    (5)乙商场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约定超过定金数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定金数额为10万元,这大大超过主债权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
    (7)乙商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而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第51条(无权处分)、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第l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担保法》第91条(约定定金数额)。本题综合性较强,但难度不大。

  • 第4题:

    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查,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
    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
    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
    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

    答案:C
    解析:
    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

  • 第5题:

    华夏公司拟公开发行股份,甲、乙、丙、丁四家证券公司都想作为华夏公司的主承销商。四家公司的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

    A. 乙公司工作人员邀请华夏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来乙公司参观
    B. 丁公司工作人员向华夏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赠予了丁公司价值50元的纪念章
    C. 甲公司工作人员向华夏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介绍甲公司的承销资质
    D. 丙公司工作人员为华夏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提供出国参观机会

    答案:D
    解析:
    主承销商是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邀请负责人参观、赠送低价值纪念品、介绍承销资质均属于正常竞争方式;提供出国参观机会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行贿方式,是非正常的竞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