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时间,如施工合同有结算时限并有业主(发包人)不按时限予以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的结算值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种情况,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如实践中将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委托审计为业主(发包人)单方行为,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应算业主违约,如属于承、发包发共同委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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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国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中,工程审价的定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 工程审价是指对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进行质疑、检查、复核和验算等工作,必要时可要求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组织现场复测工作。

  • 第2题:

    目前,业主拖延结算审价期限很普遍,长达半年,甚至几年之久,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对预、决算作了具体规定,请问:若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或异议,承包方能否按该办法的规定,提交结算文件确定的价款视为工程总价款?


    正确答案: 依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目前建设部和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并未规定“业主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就视为认可”,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有部门规章级别的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两个文件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不属于《民通意见》第66条所说的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答复,视为认可”或者直接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适用建设部的107号文件或369号文件。就不能直接依据建设部107号文件或369号文件来推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认可”。

  • 第3题:

    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的索赔主要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导致的业主损失。


    正确答案:正确

  • 第4题:

    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正确答案: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它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则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 第5题:

    某施工单位给私立学校施工,完成合同工程量的一部分后,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双方同意停工,施工单位已经将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出。请问: 1.结算资料送达到建设单位但签收人并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代表,签收人为建设单位总部的工程部长,问这样的签收是否生效? 2.业主收到结算后,但业主拖着不审价也不付款,通过法律手段需要20-30万元费用,不通过法律程序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业主认可结算报告确定的价款呢?若私立学校被其他单位收购之后,施工单位送出的结算报告对收购单位产生什么效力?


    正确答案: 1.这样的签收是有效的,签收人虽然不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工程部长作为一个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当然有权签收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且文件的签收只表示收到相关文件并不等于认可或确认文件的内容,只要是对方负责工程有关人员或者授权签收的代表签收相应文件,均可视为业主已经收到相应文件,这些工作人员的行为就视为是业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这个问题问得很好,要想不通过法律手段让业主认可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确定的价款,要看当事人对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交及确认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类似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或回复,视为认可”这样的约定,那么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经将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交给发包人,并且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没有答复,则根据约定,就可以推定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确定的价款。如果当事人事先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事后也无法签订类似的补充协议,则只能通过诉讼由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如果,私立学校被其他单位收购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已全部转让给了收购单位,并且这种转让要获得施工单位的同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私立学校被收购后,则施工单位向原业主送出的结算报告及资料效力相当于直接送给了收购单位。

  • 第6题: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商向业主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业主应在收到申请后()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A、14
    • B、28
    • C、15
    • D、30

    正确答案:C

  • 第7题:

    问答题
    备案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结算条款违反招标文件结算条款,是否也算“黑合同”?

    正确答案: 是否备案是区分黑、白合同的关键,只有经过了备案的合同才可能成为白合同,对于备案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结算条款违反招标文件结算条款的情况在实践中是很少的,因为这种合同基本上不可能能够备案,如果万一备了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那么这种与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不属于我们一般所说的黑合同,因为黑合同与白合同是相对应的而言的,没有白合同,就不存在黑合同的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工程结算时,业主要对施工单位工期拖延1个月进行罚款5万元,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商向业主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业主应在收到申请后()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A

    14

    B

    28

    C

    15

    D

    30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则()
    A

    如果业主按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就不需要再赔偿承包商其他损失了

    B

    业主只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就不需要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了

    C

    不管业主是否已经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业主都应该继续履行自己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D

    业主如果没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则业主只要继续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就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正确答案: 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它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则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有()。
    A

    工期拖延

    B

    国家法令变更

    C

    业主违约

    D

    合同缺陷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审计监督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始终,不得()。

    • A、以工程结算的审价代替工程审计
    • B、以工程结算的审价拒绝工程审计
    • C、以审计结果代替工程结算
    • D、以审计过程代替工程结算
    • E、以审计监督代替工程结算

    正确答案:A,B,C

  • 第14题:

    如何理解擅自使用,例如,工程已经基本完工,业主进入建筑中,摆放床、桌椅等并且给工程造成一定的污染,是否算业主擅自使用?


    正确答案: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擅自使用可以界定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知施工单位就开始使用建设工程。至于何种行为构成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我理解,构成使用应在一定时间内占用或控制建筑物,如果仅仅偶尔或短时间内进入建筑物,不应构成使用。如果偶尔或短时间内进入建筑物对建筑物造成了损害,应按过错责任来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因此,仅仅是进入建筑物摆放床、桌椅并不能构成使用,但如果造成了建筑工程一定的污染或其他损害,则建设单位应对造成的污染或其他损害承担责任。

  • 第15题:

    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预审并上报工程结算,配合工程结算相关工作,是()管理职责。

    • A、施工项目部
    • B、业主项目部
    • C、监理项目部
    • D、审价单位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备案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结算条款违反招标文件结算条款,是否也算“黑合同”?


    正确答案:是否备案是区分黑、白合同的关键,只有经过了备案的合同才可能成为白合同,对于备案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结算条款违反招标文件结算条款的情况在实践中是很少的,因为这种合同基本上不可能能够备案,如果万一备了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那么这种与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不属于我们一般所说的黑合同,因为黑合同与白合同是相对应的而言的,没有白合同,就不存在黑合同的问题。

  • 第17题: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有()。

    • A、工期拖延
    • B、国家法令变更
    • C、业主违约
    • D、合同缺陷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判断题
    根据国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工程审价是具体的工程结算操作行为,工程审计是工程结算的监督行为。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判断题
    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的索赔主要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导致的业主损失。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时间,如施工合同有结算时限并有业主(发包人)不按时限予以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的结算值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种情况,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如实践中将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委托审计为业主(发包人)单方行为,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应算业主违约,如属于承、发包发共同委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擅自使用,例如,工程已经基本完工,业主进入建筑中,摆放床、桌椅等并且给工程造成一定的污染,是否算业主擅自使用?

    正确答案: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擅自使用可以界定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知施工单位就开始使用建设工程。至于何种行为构成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我理解,构成使用应在一定时间内占用或控制建筑物,如果仅仅偶尔或短时间内进入建筑物,不应构成使用。如果偶尔或短时间内进入建筑物对建筑物造成了损害,应按过错责任来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因此,仅仅是进入建筑物摆放床、桌椅并不能构成使用,但如果造成了建筑工程一定的污染或其他损害,则建设单位应对造成的污染或其他损害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中标人的()就是合同价。
    A

    投标价

    B

    评标价

    C

    评审价

    D

    结算价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目前,业主拖延结算审价期限很普遍,长达半年,甚至几年之久,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对预、决算作了具体规定,请问:若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或异议,承包方能否按该办法的规定,提交结算文件确定的价款视为工程总价款?

    正确答案: 依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目前建设部和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并未规定“业主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就视为认可”,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有部门规章级别的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两个文件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不属于《民通意见》第66条所说的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答复,视为认可”或者直接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适用建设部的107号文件或369号文件。就不能直接依据建设部107号文件或369号文件来推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认可”。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