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就是针对中间非法所得,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仍可按无效合同对已合格的工程取得约定的工程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中所称的“非法所得”是否指全部工程款?还是仅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的利润所得?还是指转包人、分包人所得的所谓管理费?
第4题:
关于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解释,作为一个单位是工程分包是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仅指个人,能否广义的,包括单位、或者说有资质的单位?
第5题: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第6题: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7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
第8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对
错
第12题: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因为资质挂靠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在实践中如何来操作?是否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矛盾?
第16题: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承包人的利息主张?
第17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第18题: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第19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20题:
第21题:
对
错
第22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尽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