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就是针对中间非法所得,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仍可按无效合同对已合格的工程取得约定的工程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题目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就是针对中间非法所得,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仍可按无效合同对已合格的工程取得约定的工程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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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及无效合同情形下支付的说法错误的是()。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尽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C.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D.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答案:A
    解析: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故选项A错误。

  • 第2题: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是()

    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
    B、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D、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故应选B项。

  • 第3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中所称的“非法所得”是否指全部工程款?还是仅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的利润所得?还是指转包人、分包人所得的所谓管理费?


    正确答案:“非法所得”的含义在前面已经作过解释,不是指全部工程款。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承包人获得的工程价款扣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_部分的差额作为承包人的非法所得,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利润。有非法所得的不仅包括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也包括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企业的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等),通常,这些施工合同上载明的承包人确实以收取管理费名义获取非法所得。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违法分包管理费与转包管理费、挂靠管理费的区别。违法分包主要是指再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分包等,此时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即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通常需要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管理,会发生一些管理成本,我认为,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从管理费中扣除该部分管理成本。另外,如果管理费中包含税金,计算非法所得时亦应扣除税金部分。

  • 第4题:

    关于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解释,作为一个单位是工程分包是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仅指个人,能否广义的,包括单位、或者说有资质的单位?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二十六中的“实际施工人”应该是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在概念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本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表述方式。该司法解释中共三处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即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三处均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要回答你的问题,要看你所说的承包是不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果是,则属于“实际施工人”,如果不是则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而属于《合同法》中合法的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当然不仅指个人,按照我前面的解释可以包括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

  • 第5题: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正确答案: 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如果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 第6题: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正确

  • 第7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

    • A、合法所得
    • B、非法所得
    • C、所有所得
    • D、其他所得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

    • 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
    • B、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D、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就是针对中间非法所得,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仍可按无效合同对已合格的工程取得约定的工程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第四条所说的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说是中间非法所得,再说什么是中间非法所得,问题没有涉及,我也无法判断。如果把没收了非法所得后的工程价款部分,理解为都归实际施工人所得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并没有明确工程价款中除非法所得之外均归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法得出放宽了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条件的结论。因为按无效合同的按实结算的处理原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收入,但是只能按他签订无效合同时的实际资质条件,按完成工程的实际类别来进行工程结算,因此,实际施工人也就不能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获得与按有效合同同样进行结算的工程价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中所称的“非法所得”是否指全部工程款?还是仅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的利润所得?还是指转包人、分包人所得的所谓管理费?

    正确答案: “非法所得”的含义在前面已经作过解释,不是指全部工程款。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承包人获得的工程价款扣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_部分的差额作为承包人的非法所得,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利润。有非法所得的不仅包括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也包括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企业的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等),通常,这些施工合同上载明的承包人确实以收取管理费名义获取非法所得。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违法分包管理费与转包管理费、挂靠管理费的区别。违法分包主要是指再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分包等,此时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即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通常需要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管理,会发生一些管理成本,我认为,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从管理费中扣除该部分管理成本。另外,如果管理费中包含税金,计算非法所得时亦应扣除税金部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正确答案: 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如果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承包单位已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以合同无效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对于承包单位的要求应该()。

    A.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B.工程合格,予以支持
    C.资质合格,予以支持
    D.已经付出,部分支持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第14题:

    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承包单位已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以合同无效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对于承包单位的要求应该( )。

    A、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B、工程合格,予以支持
    C、资质合格,予以支持
    D、已经付出,部分支持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第15题:

    因为资质挂靠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在实践中如何来操作?是否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矛盾?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地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质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司法解释正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给出相应解释的,因此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不矛盾。《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既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了,就是说保证了工程质量这一根本目的,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角度来考虑,此时,无效施工承包合同与有效施工承包合同已无很大区别。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合理解决纠纷,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合理的。

  • 第16题: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承包人的利息主张?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司法解释》第17条后半句话已经说明:“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但承包人起诉要求追索工程款利息,法院会支持这一诉请。

  • 第17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 第18题: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正确答案: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不出这种结论,更没有暗示说你没有资质也可以承揽工程的意思。如果发生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这种情况,处理时应该按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进行挂钩处理。《司法解释》留了一个空间,《司法解释》第五条有一个配套的规定,该规定说:“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条规定所谓的没有资质的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这叫资质处于浮动情况。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两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没有资质,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而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这个规定不能反推结论,即不能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则合同有效。与此相似的问题是总分包之间是否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我个人认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其处理的原则仍看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司法解释》是说承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我的理解是如果因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效,其处理原则都是与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

  • 第19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问答题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正确答案: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不出这种结论,更没有暗示说你没有资质也可以承揽工程的意思。如果发生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这种情况,处理时应该按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进行挂钩处理。《司法解释》留了一个空间,《司法解释》第五条有一个配套的规定,该规定说:“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条规定所谓的没有资质的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这叫资质处于浮动情况。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两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没有资质,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而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这个规定不能反推结论,即不能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则合同有效。与此相似的问题是总分包之间是否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我个人认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其处理的原则仍看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司法解释》是说承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我的理解是如果因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效,其处理原则都是与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及无效合同情形下支付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尽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C

    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D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