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列无效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是( )。A.承包人越级承揽工程 B.承包人超越范围承揽工程 C.承包人向评标委员行贿中标 D.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

题目
对于下列无效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是( )。

A.承包人越级承揽工程
B.承包人超越范围承揽工程
C.承包人向评标委员行贿中标
D.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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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承包单位已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以合同无效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对于承包单位的要求应该()。

    A.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B.工程合格,予以支持
    C.资质合格,予以支持
    D.已经付出,部分支持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第2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中所称的“非法所得”是否指全部工程款?还是仅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的利润所得?还是指转包人、分包人所得的所谓管理费?


    正确答案:“非法所得”的含义在前面已经作过解释,不是指全部工程款。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承包人获得的工程价款扣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_部分的差额作为承包人的非法所得,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利润。有非法所得的不仅包括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也包括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企业的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等),通常,这些施工合同上载明的承包人确实以收取管理费名义获取非法所得。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违法分包管理费与转包管理费、挂靠管理费的区别。违法分包主要是指再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分包等,此时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即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通常需要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管理,会发生一些管理成本,我认为,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从管理费中扣除该部分管理成本。另外,如果管理费中包含税金,计算非法所得时亦应扣除税金部分。

  • 第3题: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正确答案: 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如果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 第4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 第5题: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合同当事人均从对方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返还各自已经取得的财产。


    正确答案:正确

  • 第6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正确答案:正确

  • 第7题:

    有关保险合同无效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保险合同可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发生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 B、保险合同的无效有基于民法上的原因
    • C、保险合同的无效有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
    • D、保险合同自失效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或收缴

    正确答案:D

  • 第8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就是针对中间非法所得,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仍可按无效合同对已合格的工程取得约定的工程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第四条所说的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说是中间非法所得,再说什么是中间非法所得,问题没有涉及,我也无法判断。如果把没收了非法所得后的工程价款部分,理解为都归实际施工人所得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并没有明确工程价款中除非法所得之外均归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法得出放宽了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条件的结论。因为按无效合同的按实结算的处理原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收入,但是只能按他签订无效合同时的实际资质条件,按完成工程的实际类别来进行工程结算,因此,实际施工人也就不能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获得与按有效合同同样进行结算的工程价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有关保险合同无效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保险合同可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发生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B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基于民法上的原因

    C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

    D

    保险合同自失效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或收缴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中所称的“非法所得”是否指全部工程款?还是仅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的利润所得?还是指转包人、分包人所得的所谓管理费?

    正确答案: “非法所得”的含义在前面已经作过解释,不是指全部工程款。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承包人获得的工程价款扣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_部分的差额作为承包人的非法所得,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利润。有非法所得的不仅包括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也包括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企业的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等),通常,这些施工合同上载明的承包人确实以收取管理费名义获取非法所得。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违法分包管理费与转包管理费、挂靠管理费的区别。违法分包主要是指再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分包等,此时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即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通常需要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管理,会发生一些管理成本,我认为,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从管理费中扣除该部分管理成本。另外,如果管理费中包含税金,计算非法所得时亦应扣除税金部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对于无效合同,或是被撤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
    A

    返还困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B

    折价补偿

    C

    赔偿损失

    D

    收缴财产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BCD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②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③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

  • 第12题:

    问答题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正确答案: 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如果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承包单位已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以合同无效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对于承包单位的要求应该( )。

    A、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B、工程合格,予以支持
    C、资质合格,予以支持
    D、已经付出,部分支持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第14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若为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收缴吗?


    正确答案:有权。作出非法所得收缴裁决后,由法院执行。

  • 第15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就是针对中间非法所得,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仍可按无效合同对已合格的工程取得约定的工程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第四条所说的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说是中间非法所得,再说什么是中间非法所得,问题没有涉及,我也无法判断。如果把没收了非法所得后的工程价款部分,理解为都归实际施工人所得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并没有明确工程价款中除非法所得之外均归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法得出放宽了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条件的结论。因为按无效合同的按实结算的处理原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收入,但是只能按他签订无效合同时的实际资质条件,按完成工程的实际类别来进行工程结算,因此,实际施工人也就不能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获得与按有效合同同样进行结算的工程价款。

  • 第16题:

    对于无效合同,或是被撤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

    • A、返还困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 B、折价补偿
    • C、赔偿损失
    • D、收缴财产

    正确答案:A,B,C,D

  • 第17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

    • A、合法所得
    • B、非法所得
    • C、所有所得
    • D、其他所得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保险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或收缴。()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9题:

    问答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若为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收缴吗?

    正确答案: 有权。作出非法所得收缴裁决后,由法院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判断题
    保险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或收缴。()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及无效合同情形下支付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尽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C

    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D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