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纪某邀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1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的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题目

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纪某邀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1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的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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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设和某将该对笔洗出租给纪某办藏品展览,在租赁期间,该笔洗被康某看中,愿意出价3000万元购买。纪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对笔洗出售给不知情的康某,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和某得知后,与纪某、康某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纪某系无权代理,所签订合同效力未定

    B.和某有权主张纪某和康某共同侵权

    C.和某有权主张纪某返还3000万元

    D.和某有权主张康某返还笔洗


    正确答案:C
    纪某系无权处分,所签订合同效力未定,纪某对和某应负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返还不当得利之责任,和某对此有权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故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在于,纪某非无权代理,而系无权处分;B选项错误在于康某系不知情的第三人,不构成对.和某的侵权;D选项错误在于,康某已经通过善意取得而取得该对笔洗的所有权,故对和某不负返还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2题:

    业务员纪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被实施单独隔离治疗。2天后,纪某厌倦了被隔离治疗的状态,要求出院;医院反复劝说,不予批准。纪某于当晚溜出医院并回家;医院发现纪某失踪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家人得知纪某情况后动员其尽快返回医院接受隔离治疗,被纪某拒绝。
    纪某接受隔离治疗后又擅自脱离医院的角色行为属于

    A.角色行为冲突
    B.角色行为缺如
    C.角色行为强化
    D.角色行为减退
    E.角色行为异常

    答案:D
    解析:

  • 第3题:

    上清乡夏河村村民纪某因妻子被村民葛某调戏,与葛某发生争执,用自制手枪将葛某打死。纪某回家换掉血衣,逃入附近的深山。经县公安局组织警力追捕,将纪某抓获。该涉嫌杀人案勘验、检查应重点提取的痕迹、物品有( )。

    A.现场遗留的纪某和死者葛某的鞋印
    B.纪某留在犯罪现场的弹壳
    C.死者葛某调戏纪某妻子时留下的唾液
    D.纪某脱换在家中的血衣

    答案:A,B,D
    解析: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根据题干可知,ABD项都属于涉嫌杀人案件有关的物品。因此选择ABD项。

  • 第4题:

    邵某(出生于1984年8月5日)自幼就游手好闲,偷摸成性。在14岁之前盗窃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各类财物总计约25 000余元。1998年8月5日生日那天,邵某邀集几个同学、朋友到一饭馆聚餐,席间邵某及其朋友猜拳划令、又唱又笑,结果引起邻座另几位小青年的不满,其中一位(古某)出面劝说了几句。邵某认为这是在朋友面前让自己难堪,十分恼火,就不客气地与其争吵,争吵中古某推了邵某一把,邵某恼羞成怒,借着酒力,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古某连刺数刀,古某躲闪不及被刺中要害部位,当场倒地身亡,邵某见状吓得立即逃跑。在回家的路上,想到杀人是要偿命的,觉得还是远走高飞好,但这需要一大笔钱。于是决定一不做,二不休,看见一个“大款”模样的人提着包走在前面,邵某紧紧跟随,走到一胡同口,掏出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15 000余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当天夜晚,邵某就赶奔其在外省的外婆家避难。2000年6月的一天,邵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半新的“桑塔纳”,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水果摊撞毁,并致摊主当场死亡,后加大油门逃走。第二日下午,邵某将汽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不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邵某还主动交待了其于1999年9、10月份曾经先后两次受人之托,将两包约2 000克的“白面”(毒品)从乡下带到省城,共得到酬金6 000元的行为。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从刑法意义上分析,邵某的上述哪些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哪些构成犯罪?为什么?
    (2)对邵某依法如何处理?
    (3)假如邵某将水果摊的摊主撞成重伤,此时邵某下车看周围有许多围观的人,就声称把伤者带到医院抢救而离开了现场。但在途中邵某发现无人跟随,就把车拐进一树林中,将伤势很重的摊主扔在他人一时无法发现的树丛中,然后驾车逃跑。后摊主因失血过多又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则此案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首先明确本题实际上考查的就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两次运输毒品的行为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因为自首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也就是说自首是犯罪分子的自首,而运输毒品行为不属于邵某刑事责任的法定范围,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自首问题。
    (1)邵某上述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定性如下:一是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25 000余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其当时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二是1998年8月5日其14岁生日当天先后实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但也都不构成犯罪。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按照实足年龄计算的,只有过了生日,才认为已满14周岁。三是邵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也不构成犯罪。因其当时尚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邵某偷开汽车过程中撞死水果摊摊主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依法也不构成犯罪。因未满16周岁的人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五是邵某帮助他人带毒品的行为虽属于运输毒品的性质,但因其当时未满16周岁,依法对该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对于邵某虽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邵某虽然对撞伤摊主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将受伤的摊主故意扔在树林中而致使其死亡的行为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邵某对受伤的摊主负有及时抢救的义务,其将摊主扔在难以被人发现的树林中,主观上,明知摊主伤势很重,如果得不到及时抢救就有可能死亡,却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即属于间接故意的罪过。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邵某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5题:

    纪某系某村村民。1999年,纪某南下到劳务市场求职,在劳务市场,纪某遇到两个 自称是同乡的陌生人,这两个人以招工为由,把纪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求妻心切的史 某。史对纪软硬兼施,迫使纪嫁给自己,纪"了生存,只好答应了史的要求,1999年9 月,史与纪举行了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史对纪严加看管,只要家里无人便将纪反锁 在家中,防止其逃跑。2001年工1月,纪生育一子。生育孩子 后,史认为纪作了母亲不太可能逃跑了,便放松了对纪的看管,2002年1月,纪趁史不 在家,逃回老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法院是否应该撤销该婚姻?


    正确答案:可撤销婚姻是指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时,撤销权人可在法定期限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当予以撤销;如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8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6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同时,根据该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撤销期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该婚姻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则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在同居期内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例一方所有的除外。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后果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后果基本相同。该宣告具有溯及力,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既不发生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不发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只发生同居关系。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按《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处理未婚同居案件的子女抚养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本案中,法院应该根据纪某的请求,撤销该婚姻。

  • 第6题: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10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请几个朋友到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行人林某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林刺伤把包抢走,内有手机1部、现金7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10000余元,因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
    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只有过了14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14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
    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
    4、在对纪某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第7题:

    和某有一对宋代汝窑青釉三足瓷笔洗,堪称笔洗中的传世佳作,估价在每只笔洗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纪某是著名的瓷器收藏家,一直希望能够将该笔洗收入自己的藏品之中。请根据题设,回答下题。设和某将该对笔洗质押给纪某,纪某在质押期间,擅自将该笔洗出租给藏品展览公司,获得租金5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纪某无权将质物出租
    • B、纪某有权将质物出租
    • C、租金为孳息,应归和某所有
    • D、租金为孳息,应归纪某所有

    正确答案:A,C

  • 第8题:

    和某有一对宋代汝窑青釉三足瓷笔洗,堪称笔洗中的传世佳作,估价在每只笔洗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纪某是著名的瓷器收藏家,一直希望能够将该笔洗收入自己的藏品之中。请根据题设,回答下题。设和某将该对笔洗出售给纪某,价款2000万元,因款项巨大,经协商由纪某分期付款,每期100万元,在付清款项之前,该笔洗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纪某。协议达成后,和某将笔洗交给纪某。纪某遂将笔洗中一只摔碎,只留一只。经专家估价,由于残缺,该只笔洗的价格上涨至5000万元。但因所有权保留,纪某无法将其出售,并因无力支付剩余款项,和某要求返还笔洗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纪某摔碎一只笔洗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 B、纪某摔碎一只笔洗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 C、纪某摔碎一只笔洗让笔洗涨价40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
    • D、和某无权请求纪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单选题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行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故意伤害罪C构成抢夺罪

    C

    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纪某系某村村民。1999年,纪某南下到劳务市场求职,在劳务市场,纪某遇到两个 自称是同乡的陌生人,这两个人以招工为由,把纪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求妻心切的史 某。史对纪软硬兼施,迫使纪嫁给自己,纪"了生存,只好答应了史的要求,1999年9 月,史与纪举行了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史对纪严加看管,只要家里无人便将纪反锁 在家中,防止其逃跑。2001年工1月,纪生育一子。生育孩子 后,史认为纪作了母亲不太可能逃跑了,便放松了对纪的看管,2002年1月,纪趁史不 在家,逃回老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法院是否应该撤销该婚姻?

    正确答案: 可撤销婚姻是指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时,撤销权人可在法定期限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当予以撤销;如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8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6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同时,根据该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撤销期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该婚姻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则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在同居期内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例一方所有的除外。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后果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后果基本相同。该宣告具有溯及力,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既不发生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不发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只发生同居关系。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按《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处理未婚同居案件的子女抚养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本案中,法院应该根据纪某的请求,撤销该婚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李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李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共计40000余 元。2001年6月5日,李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李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的几个年轻人的不满,双方争吵,李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一小青年刺倒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之后,李某逃跑,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本田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买水果的顾客撞死。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2003年2月27日李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对李某依法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李某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行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王某2000年10月1日前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盗窃罪

    C

    构成抢夺罪

    D

    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小丁14周岁生日的第2天,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小丁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万元和手机一部。则小丁( )。

    A.不承担刑事责任

    B.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承担有限刑事责任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2天起,为年满××周岁。按照规定,小丁已年满14周岁,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小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14题:

    某港口公安局东山码头派出所民警纪某在所辖范围内执勤时发现有一条民船未办卸货手续而卸货,同船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邹某称已收取管理费,纪某即要求邹某到派出所讲清楚问题。遭拒绝后,纪某即使用电击器将邹某击伤,随后将邹某带到派出所。事发后,某区公安局认定纪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对纪某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纪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正在执行职务
    B: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合法
    C: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职责范围
    D: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违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纪某作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是公务员,但其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有四个因素要考虑,即时间、岗位、职责和命令。本题中,纪某是在值勤,履行港口秩序维持的职责,因此是职务行为,但这个职务行为行使的程序和方式不当,违反了法律。本题B、C、D三项所犯的共同错误都是将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的标准,而真正的判断标准是如上所述的四个因素。而且,职务行为不都是合法的,实践中有各种各样职务行为违法的情况,C项超越职责范围是其中的一种,故选A项。

  • 第15题: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王某的上述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王某对不满14周岁生日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计算,以周岁计算,即以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据此,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已满14周岁以前,仍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对盗窃吉普车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实施的是上述刑法明文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盗窃罪不属这八种犯罪之列。
    (4)王某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同上
    (5)王某对其上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王某可以放任不管,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第16题:

    李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李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共计40000余 元。2001年6月5日,李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李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的几个年轻人的不满,双方争吵,李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一小青年刺倒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之后,李某逃跑,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本田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买水果的顾客撞死。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2003年2月27日李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对李某依法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对李某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第17题:

    朱某在一个体饭店吃饭后将一公文包遗忘。店主李某捡起,见内有现金1万余元,遂隐匿。20分钟后,朱某回来寻找,李某谎称刚才两名用餐客人将包拿走。李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 B、侵占罪
    • C、诈骗罪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朱某在一个体饭店吃饭后将一公文包遗忘。店主李某捡起,见内有现金1万余元,遂隐匿。20分钟后,朱某回来寻找,李某谎称刚才两名用餐客人将包拿走。李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 B、侵占罪
    • C、诈骗罪
    • D、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和某有一对宋代汝窑青釉三足瓷笔洗,堪称笔洗中的传世佳作,估价在每只笔洗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纪某是著名的瓷器收藏家,一直希望能够将该笔洗收入自己的藏品之中。请根据题设,回答下题。设和某将该对笔洗出租给纪某办藏品展览,在租赁期间,该笔洗被康某看中,愿意出价3000万元购买。纪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对笔洗出售给不知情的康某,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和某得知后,与纪某、康某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纪某系无权代理,所签订合同效力未定
    • B、和某有权主张纪某和康某共同侵权
    • C、和某有权主张纪某返还3000万元
    • D、和某有权主张康某返还笔洗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不定项题
    和某有一对宋代汝窑青釉三足瓷笔洗,堪称笔洗中的传世佳作,估价在每只笔洗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纪某是著名的瓷器收藏家,一直希望能够将该笔洗收入自己的藏品之中。请根据题设,回答下题。设和某将该对笔洗质押给纪某,纪某在质押期间,擅自将该笔洗出租给藏品展览公司,获得租金5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纪某无权将质物出租

    B

    纪某有权将质物出租

    C

    租金为孳息,应归和某所有

    D

    租金为孳息,应归纪某所有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李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李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共计40000余 元。2001年6月5日,李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李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的几个年轻人的不满,双方争吵,李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一小青年刺倒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之后,李某逃跑,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本田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买水果的顾客撞死。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2003年2月27日李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请分析李某上述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李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即2001年6月份之前的多起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李某对2001年6月5日即14周岁生日的当日在酒店吃饭时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应从过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标准,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
    (3)李某对2002年10月偷开汽车并肇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此时李某尚不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李某对为他人捎带毒品获取酬金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性质而不是贩卖毒品,不属法定的8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也不存在自首的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行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王某2000年10月25日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盗窃罪

    C

    构成销赃罪

    D

    构成盗窃机动车辆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行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
    A

    财产权

    B

    人身权

    C

    社会管理秩序

    D

    财产权和人身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