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题目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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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新娘刘某因忙于进行婚礼,将小手包交给伴娘王某帮自己拿着。婚礼期间,小手包中手机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电话时发现手包中有一条金项链,便放进自己口袋,将小手包放在刘某卧室柜子上便离去。王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无罪

    答案:A
    解析:
    伴娘王某是占有辅助人,小手包虽然与新娘刘某有一定距离,实际上仍在主人实力控制之内,小手包实际仍是主人刘某在占有,王某只是占有辅助人,而伴娘王某将该财物金项链脱离主人占有范围,放进自己口袋,变成自己占有,所以是盗窃罪,A项正确。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王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所盗窃之物也不是自己在占有。也不是侵占罪,因为王某并不是小手包的占有人,小手包实际仍是刘某在占有,BCD项错误。

  • 第2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钱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钱某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后王某、钱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钱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王某逃走。钱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王某、李某、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李某、钱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菜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钱某的盗窃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在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 第3题:

    邵某(出生于1984年8月5日)自幼就游手好闲,偷摸成性。在14岁之前盗窃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各类财物总计约25 000余元。1998年8月5日生日那天,邵某邀集几个同学、朋友到一饭馆聚餐,席间邵某及其朋友猜拳划令、又唱又笑,结果引起邻座另几位小青年的不满,其中一位(古某)出面劝说了几句。邵某认为这是在朋友面前让自己难堪,十分恼火,就不客气地与其争吵,争吵中古某推了邵某一把,邵某恼羞成怒,借着酒力,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古某连刺数刀,古某躲闪不及被刺中要害部位,当场倒地身亡,邵某见状吓得立即逃跑。在回家的路上,想到杀人是要偿命的,觉得还是远走高飞好,但这需要一大笔钱。于是决定一不做,二不休,看见一个“大款”模样的人提着包走在前面,邵某紧紧跟随,走到一胡同口,掏出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15 000余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当天夜晚,邵某就赶奔其在外省的外婆家避难。2000年6月的一天,邵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半新的“桑塔纳”,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水果摊撞毁,并致摊主当场死亡,后加大油门逃走。第二日下午,邵某将汽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不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邵某还主动交待了其于1999年9、10月份曾经先后两次受人之托,将两包约2 000克的“白面”(毒品)从乡下带到省城,共得到酬金6 000元的行为。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从刑法意义上分析,邵某的上述哪些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哪些构成犯罪?为什么?
    (2)对邵某依法如何处理?
    (3)假如邵某将水果摊的摊主撞成重伤,此时邵某下车看周围有许多围观的人,就声称把伤者带到医院抢救而离开了现场。但在途中邵某发现无人跟随,就把车拐进一树林中,将伤势很重的摊主扔在他人一时无法发现的树丛中,然后驾车逃跑。后摊主因失血过多又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则此案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首先明确本题实际上考查的就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两次运输毒品的行为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因为自首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也就是说自首是犯罪分子的自首,而运输毒品行为不属于邵某刑事责任的法定范围,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自首问题。
    (1)邵某上述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定性如下:一是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25 000余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其当时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二是1998年8月5日其14岁生日当天先后实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但也都不构成犯罪。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按照实足年龄计算的,只有过了生日,才认为已满14周岁。三是邵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也不构成犯罪。因其当时尚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邵某偷开汽车过程中撞死水果摊摊主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依法也不构成犯罪。因未满16周岁的人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五是邵某帮助他人带毒品的行为虽属于运输毒品的性质,但因其当时未满16周岁,依法对该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对于邵某虽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邵某虽然对撞伤摊主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将受伤的摊主故意扔在树林中而致使其死亡的行为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邵某对受伤的摊主负有及时抢救的义务,其将摊主扔在难以被人发现的树林中,主观上,明知摊主伤势很重,如果得不到及时抢救就有可能死亡,却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即属于间接故意的罪过。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邵某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4题:

    李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李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共计40000余 元。2001年6月5日,李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李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的几个年轻人的不满,双方争吵,李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一小青年刺倒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之后,李某逃跑,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本田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买水果的顾客撞死。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2003年2月27日李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对李某依法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对李某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第5题:

    某日,陆某在街上看见王某的手包很鼓,以为包内有很多钱,遂跟踪王某。此后,王某到一商场购物时,将包放在柜台上,低头试鞋子的时候,陆某趁机拿走手包,回家后,打开手包发现,包内除现金4000元外,还有六四手枪一支和警官证。陆某将手枪和警官证等其他物品藏在家中。陆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 B、抢夺罪
    • C、抢劫罪
    • D、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A,D

  • 第6题: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10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请几个朋友到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行人林某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林刺伤把包抢走,内有手机1部、现金7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10000余元,因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
    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只有过了14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14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
    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
    4、在对纪某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第7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某妻子。李某于第二天到王某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药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混有砒霜的药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 B、犯罪既遂
    • C、犯罪未遂
    •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纪某邀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1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的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价值约7000余元的各类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没有达到法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
    (2)14周岁生日那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已满是14周岁。纪某过完生日的第二天,才满14周岁。
    (3)过完生日的第二天,纪某交通肇事,造成2死1伤的行为,还是不构成犯罪。因为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6周岁。纪某交通肇事的时候,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

  • 第9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女,42岁)与王某有仇,早有杀死王某的想法。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了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已经把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虽后悔,又去王家想取回砒霜,但毕竟没有取回,没有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造成王某死亡,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和客观性的特征,不属于犯罪中止,已经属于犯罪既遂。

  • 第10题:

    单选题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行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故意伤害罪C构成抢夺罪

    C

    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行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王某2000年10月25日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盗窃罪

    C

    构成销赃罪

    D

    构成盗窃机动车辆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行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
    A

    财产权

    B

    人身权

    C

    社会管理秩序

    D

    财产权和人身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 第14题: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王某的上述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王某对不满14周岁生日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计算,以周岁计算,即以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据此,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已满14周岁以前,仍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对盗窃吉普车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实施的是上述刑法明文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盗窃罪不属这八种犯罪之列。
    (4)王某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同上
    (5)王某对其上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王某可以放任不管,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第15题:

    张某与李某为邻居,一日张某回家路过李家,见李妻独自一人在家收拾衣服,遂起歹念,便破门而入,将其推倒在院内柴堆上欲行强奸,该女大声呼救,刚好民警王某下班路过听到,王某表明身份,喝令张某住手,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袭击王某,将王某的胸部刺伤,王某倒地,张某仍持匕首继续刺向王某,王某掏枪射击,将张某击伤,同时将路人刘某误伤。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刘某受伤应当由()

    • A、王某本人赔偿
    • B、王某所在的单位赔偿
    • C、王某所在的单位补偿
    • D、王某本人补偿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某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经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 B、犯罪既遂
    • C、犯罪未遂
    •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某妻子。李某于第二天到王某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 B、犯罪既遂
    • C、犯罪未遂
    •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王某在火车站候车室趁一旅客熟睡之机将其提包偷走,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把,人民币200元以及衣物等,王某将手枪存放在住在山里的朋友李某处。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9题:

    张某与李某为邻居。一日张某回家路过李某家,见李妻独自一人在家收拾衣服,遂起歹念,便破门而入,将其推倒在院内柴堆上欲行强奸,李妻大声呼救。刚好民警王某下班路过听到,王某表明身份后,喝令张某住手。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袭击王某,刺伤王某胸部,王某倒地。张某仍持匕首继续刺向王某。王某掏枪射击,将张某击伤,同时将刚回家的李某误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开枪的行为合法
    • B、王某开枪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检察院
    • C、王某射击前应先警告
    • D、击伤李某是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张某、王某二人发现刘某一人独自行走,拿一手提包(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价值5000余元),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走到一无人拐角处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刘某背后用双手将其抱住,王某乘机将刘某手中提包抢走。张某、王某构成抢夺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1题:

    王某(1993年8月2日出生)于2010年9月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陈某(1984年3月4日出生)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被判有期徒刑2年。王某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与陈某商量共同趁人不备夺取路人财物。2016年10月20日,王某骑摩托车,陈某坐后面,在某偏僻路段遇朱某,陈某趁朱某不备抓住其单肩包将朱某拽倒,朱某倒地后仍紧抓包不放,陈某见朱某不放手,便让王某加快车速,王某不知朱某仍不放手,以为把包抢到手了,便加快速度行驶,朱某被拖行100余米后导致轻伤。拖行过程中,草肩包带被扯断,陈某没有抢到包。后王某因引诱他人吸毒罪被抓获。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陈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将陈某抓获。陈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了与王某驾驶摩托车夺取朱某单肩背包的事实。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对王某、陈某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形态和量罚情节。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王某与陈某在事前通谋抢夺他人财物,王某与陈某骑摩托车实施抢夺,在抢夺过程中因被害人朱某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式劫取财物,最终造成被害人朱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陈某和王某有一定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暴力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王某驾驶摩托车搭乘陈某一起采用强拉硬拽的方式劫取财物,虽未能劫得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朱某轻伤的后果,因此王某和陈某属于抢劫罪的既遂。
    3.对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主动交代了陈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将陈某抓获,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陈某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陈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实施抢劫,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陈某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 第22题:

    问答题
    李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李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共计40000余 元。2001年6月5日,李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李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的几个年轻人的不满,双方争吵,李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一小青年刺倒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之后,李某逃跑,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本田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买水果的顾客撞死。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2003年2月27日李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请分析李某上述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李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即2001年6月份之前的多起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李某对2001年6月5日即14周岁生日的当日在酒店吃饭时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应从过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标准,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
    (3)李某对2002年10月偷开汽车并肇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此时李某尚不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李某对为他人捎带毒品获取酬金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性质而不是贩卖毒品,不属法定的8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也不存在自首的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李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李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共计40000余 元。2001年6月5日,李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李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的几个年轻人的不满,双方争吵,李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一小青年刺倒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之后,李某逃跑,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本田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买水果的顾客撞死。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2003年2月27日李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对李某依法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李某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