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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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因为购买住房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3年后偿还,两人达成借款协议后,则()。

    • A、王、张可以互相购买死亡保险
    • B、张、王都不能给对方购买死亡保险
    • C、张某可以为王某购买死亡保险
    • D、王某可以为张某购买死亡保险

    正确答案:C

  • 第2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2万元,周某、张某、宋某为其提供连带保证。借款期限届满,李某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要求周某承担12万元债务
    • B、王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万元债务
    • C、王某要求宋某承担12万,宋某可以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4万为由拒绝
    •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A

  • 第3题: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正确答案: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关于合同的利率方面有违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第4题:

    公司经理张某向王某借款1000万元用于扩展公司业务,后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张某通过电信诈骗方式获得赃款1000余万元后,偿还了王某1000万元欠款。因王某不知该款项来源,对张某偿还王某的1000万元不应当向王某追缴。


    正确答案:正确

  • 第5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 D、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多选题
    甲企业向职工王某等10人借款,向王某等出具的借据载明的本金共计120万元,借据同时载明借期内年利率40%,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甲企业偿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48万元,但经王某等人多次催告仍不偿还本金,王某等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王某等人有权要求甲企业返还本金并按40%年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B

    王某等人有权要求甲企业返还本金并按24%年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C

    甲企业有权以借期内年利率高于24%为由要求王某等人返还多支付的借期内利息19.2万元

    D

    甲企业有权以借期内年利率高于36%为由要求王某等人返还多支付的借期内利息4.8万元


    正确答案: C,D
    解析: (1)选项A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选项CD://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7题:

    问答题
    王五于年初向银行借款50万元买房,第一年年末开始还款,每年还款一次,等额还款,分10年还清,银行借款利率为8%,问每年末应还款多少?(PVIFA8%,10=6.71)

    正确答案:
    知道未来价值,求现在价值,用年金现值的公式;每年年末还还款为普通年金,在已知利率为8%、期数为10年的条件下,要求计算的租金现值为普通年金现值。将各已知条件直接代入普通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即可。
    PVA=A·PVIFAim,A=500000/6.71=74516(元)
    由以上计算可以得知,每年年末还款为74516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正确答案: 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关于合同的利率方面有违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王某经营了一家金属加工厂,因其流动资金短缺便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分2次借款,第一笔借款20万元,间隔1个月再借款30万元,两笔借款还款期限均为2个月,双方未明确借款利息。赵某向王某借出20万元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再借给王某30万元,使王某因材料采购资金不足而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20万元借款期满后,王某未向赵某偿还这笔借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3个月后彼此将对方诉至法庭。王某要求赵某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赵某要求王某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王某无义务支付2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

    B

    30万元借款约定不成立

    C

    王某应偿付2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

    D

    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题30万元借款约定并不成立,赵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因此,本题王某对20万元借款期内的利息没有支付义务,但赵某可以要求王某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 第10题:

    问答题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正确答案: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尚未超过。1997年7月11日--1999年6月未超过两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真题]
    A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借款的事实是由王某提出,应由其承担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
    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
    CD两项,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本题中,钱某应承担其已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故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其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

  • 第12题:

    王某将自有资金30万元和借款20万元投资股票。一年后,王某以60万元将股票出售,期间没有分红。已知借款利率10%,按年计息,王某该项投资的净值报酬率为()

    • A、13.33%
    • B、16.67%
    • C、23.33%
    • D、26.67%

    正确答案:D

  • 第13题: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正确答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因1996年1月10日生效的合同,期限一年,但1996年12月,双方又进行协商,同意延期到1997年1月10日,诉讼时效应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 第14题:

    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张某收养,1992年王某16岁时,张某因病于5月死亡,留遗产lO万元人民币。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l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10万元也应共同分配。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有抚养丙丁的义务。甲与丙丁之父乙结婚,甲丙丁多年共同生活,甲与丙丁之间为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且已形成抚养关系,所以甲有抚养丙丁的义务。
    (2)乙父母有抚养丙丁的义务,但无抚养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其不抚养丙丁的主张也可支持。
    (3)丙丁外祖父母有抚养丙丁的义务和能力,应抚养,拒绝抚养的理由不成立。

  • 第15题: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问答题
    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张某收养,1992年王某16岁时,张某因病于5月死亡,留遗产10万元人民币。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1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10万元也应共同分配。 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此,王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王某已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而此案中,王某有权继承其养父张某的遗产10万元,但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1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单选题
    甲企业向职工王某等10人借款,向王某等出具的借据载明的本金共计120万元,借据同时载明借期内年利率20%,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甲企业未偿还任何本息,王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出的下列主张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
    A

    返还本金120万元

    B

    支付借期内利息24万元

    C

    按照年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

    D

    按照年利率36%支付逾期利息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8题:

    不定项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A

    原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

    B

    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

    C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D

    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单选题
    朱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朱某说:“我把我借给李某的汽车质押给你吧。”王某同意,便借了10万元给朱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实际占有该汽车时质权才生效

    B

    须经过李某同意,王某为朱某设定的质权方生效

    C

    若朱某不能还钱,王某可以直接把该汽车拍卖、变卖

    D

    若王某和朱某约定,朱某到期不能还款汽车就归王某所有,该约定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在质押的通知到达借用人时,质权生效。所以选项A错误。李某接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质权就生效,无须得到其同意。所以选项B错误。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以选项C错误。【该题针对“物权变动的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20题:

    问答题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可否请求违约金?

    正确答案: 可以支付违约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利率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利率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