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租赁李某的房屋居住。2004年1月5日,李某提出支付租金要求,张某拒绝向李某支付已到期租金。2004年4月,李某出差遭遇车祸后,住院20天,此期间未要求张某支付租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向张某收取租金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5日B.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25日C.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5日D.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25日

题目

张某租赁李某的房屋居住。2004年1月5日,李某提出支付租金要求,张某拒绝向李某支付已到期租金。2004年4月,李某出差遭遇车祸后,住院20天,此期间未要求张某支付租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向张某收取租金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5日

B.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25日

C.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5日

D.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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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其一间私房被其配偶李某继承.李某与王某再婚,并将该房出租.后张某回来,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引发纠纷.经查,李某共收租金2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B.李某应返还房屋,但无需返还租金

    C.李某和王某离婚后,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D.李某应返还房屋和租金给张某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张某按期支付了一年的租金,三个月后第三人刘某对其房屋内的部分设施主张其权利,并得到了李某的认可。此时张某可要求()。

    A、继续履行合同
    B、解除合同
    C、李某减少部分租金
    D、李某将剩余租金全部返还

    答案:C
    解析:
    2018新教材P164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担保没有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第3题:

    李某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1年后,张某经李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王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人住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李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张某与王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李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B: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张某)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1000元)向出租人(李某)支付租金。(3)选项C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第4题:

    共用题干

    赵某租赁李某的房屋居住,租期2年。租赁期限屑满后,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赵某居住2个月后,李某提出要收回房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无权要求收回房屋
    B:赵某不需支付原租赁合同期满后的2个月的租金
    C:赵某应向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D: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向李某交付2个月的租金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张某按期支付了一年的租金,三个月后第三人刘某对其房屋内的部分设施主张其权利,并得到了李某的认可。此时张某可要求()。

    A.继续履行合同
    B.解除合同
    C.李某减少部分租金
    D.李某将剩余租金全部返还

    答案:C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63页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担保没有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