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拥有一台洗衣机,一日被丙弄坏。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乙也要求参加诉讼,乙在案件中的地位是()A、共同原告B、证人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题目
甲、乙共同拥有一台洗衣机,一日被丙弄坏。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乙也要求参加诉讼,乙在案件中的地位是()

A、共同原告

B、证人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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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E.乙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正确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本题中,乙作为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 第2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
    解析:
    。A项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34条的规定判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所以A的表述正确。BC均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判断,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 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歡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所以BD正确。另外,也可依保证合同的法理推得答案,即就一般保证合同而言,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无论乙如何起诉,甲都应是被告人。

  • 第3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四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有:()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自诉的提起与受理、自诉的可分性问题。《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 第4题:

    甲与乙共同实施对丙的侵权行为,致使丙因身体多处受伤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如果丙起诉请求赔偿60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如果丙只起诉甲,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乙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丙只起诉乙,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作为共同被告
    C:丙在诉讼中不得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因为甲与乙是共同被告
    D:如果丙在诉讼中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乙对甲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共同侵权行为被告的确定。详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所以A、C、D项为正确选项。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几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和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对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B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