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好朋友,甲出国前将其钢琴借给乙使用,后来乙将钢琴租借给丙。丙在使用期间私自将琴送给了丁。乙知道后起诉丙要求返还钢琴并赔偿损失,在审理期间甲回国后得知钢琴在丁处,甲要求乙返还钢琴,则下列关于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乙对丁的诉讼B.甲如果另行起诉乙,则法院可以通知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C.乙起诉丙返还钢琴,丁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D.甲可以作为乙的共同诉讼人参加乙对丙的诉讼

题目

甲、乙是好朋友,甲出国前将其钢琴借给乙使用,后来乙将钢琴租借给丙。丙在使用期间私自将琴送给了丁。乙知道后起诉丙要求返还钢琴并赔偿损失,在审理期间甲回国后得知钢琴在丁处,甲要求乙返还钢琴,则下列关于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乙对丁的诉讼

B.甲如果另行起诉乙,则法院可以通知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C.乙起诉丙返还钢琴,丁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D.甲可以作为乙的共同诉讼人参加乙对丙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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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 第2题:

    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出质给乙,乙又擅自将该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丙使用,丙在搬动电视机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其摔坏,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有权将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使用
    B.乙无权将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使用
    C.乙应当承担电视机的损失
    D.乙、丙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丙无需承担电视机的损失

    答案:B,C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十一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3题:

    甲购买乙的一台二手电脑。乙已将该电脑借给丙使用,于是甲与乙约定,由丙负责交付。后来,丙未交付,则甲应向谁请求给付()

    A.丙

    B.乙

    C.乙或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D.该合同无效


    A本题涉及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中,甲只能要求合同相对人乙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丙履行。

  • 第4题:

    甲因出国将其房屋借给乙居住,后来乙将房屋租给丙,约定租金给甲。甲回来忘知道此事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租给丙,甲表示同意的行为在权利性质上属于(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答案:D
    解析:
    【精解】乙将甲的房屋擅自租给丙,系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对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有处分权人事后对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则该行为转化为有效,否则无效。本题中,甲行使的是追认权,而追认权属于形成权,故选D项。

  • 第5题:

    7、甲购买乙的一台二手电脑。乙已将该电脑借给丙使用,于是甲与乙约定,由丙负责交付。后来,丙未交付,则甲应向谁请求给付()

    A.丙

    B.乙

    C.乙或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D.该合同无效


    A本题涉及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中,甲只能要求合同相对人乙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