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

题目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考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l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l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本题中,丙公司应当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l5日内而非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第三人如果对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在本题中,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结合本题,法院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再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选项是B,考生容易将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相混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9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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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原公布答案为AB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丙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选项BC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D。

  • 第3题:

    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10万元的债权,因甲公司未能偿还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理由是( )。

    A.甲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
    B.甲公司认为自己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
    C.甲公司认为自己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人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D.甲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答案:A
    解析: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选项B);(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选项C);(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选项D);(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第4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乙公司拒绝支付,甲公司根据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破产一案。此时,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

    A: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B:应当缺席判决
    C: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D:应当通知甲公司撤诉

    答案:A
    解析:
    本案在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中止。

  • 第5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如果次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对次债务人不能强制执行,且无需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当然,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与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构成异议。最后,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结合本案,A选项错在一个细节,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通知后15日,而不是30日:B选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但允许口头,跟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不一样,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不能口头,故B选项错误;只要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故C选项错误:代位执行只能一次,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再代位执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