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题目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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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C
    【答案】C
    【解析】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c 项正确,D 项错误。因此,AB 项错误。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

  • 第2题:

    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D

  • 第3题: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核交付方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 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 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因此,A项错误。

      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答案:D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6题: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其钻戒质押给甲。后来乙未将该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
    解析:
    (1)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丙自交付之日起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该钻戒。

  • 第7题:

    甲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微雕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金陵十二钗,这件艺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后乙找到甲称此玉石是乙借给甲的父亲观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则如何确定该玉石所有权的归属?()

    • A、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但甲应对乙作相应补偿
    • B、甲因为加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但甲应对乙作相应补偿
    • C、乙为原材料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甲返还,但应将增加的价值返还给甲
    • D、该玉石应由甲乙二人共有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正确答案:B,D

  • 第9题:

    多选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

    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

    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

    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B两项,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CD两项。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 第10题:

    多选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

    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

    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

    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受让人为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为基点。本题中,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对之前甲与乙关于玉石的买卖合同是知情的因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而不论在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还是在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都没有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D两项,丙在将玉石交给丁抵债时,丁对丙无权的状况并不知情,因而是善意的,且抵偿9000元欠款可以看作是受让人丁以合理价格受让。于是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出国探亲,将自有的精美玉石托付好友乙保管,乙也是玉石收藏家和玉石雕刻家。一日,某展览会通知乙举办玉石展览,乙将自己收藏的玉石和甲托其保管的玉石都拿到展览会参展。展会期间,数人称赞甲的玉石精美,若刻成玉雕,价值连城。展览会结束后,乙将甲的玉石刻成玉雕,使玉石价值倍增。外国友人丙来乙家做客,执意出高价购买该玉雕,乙将该玉雕出售。 乙加工甲的动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归乙,但乙侵犯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甲有权对乙行使侵权行为赔偿损害请求权,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

    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

    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

    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戊并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CD三项,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并非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原则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并且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 第13题: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正确答案:D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09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戊是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依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A 项错误。《物权法》第107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请求已退还玉石的请求是受时间限制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B 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 条的规定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是从戊与已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2 年的期限。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

  • 第14题:

    请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三卷第1大题第6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第 96 题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D

  • 第15题:

    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一批玉石质押给乙公司以获取现金。对于乙公司享有的该项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该批玉石的市价下降,则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追加提供质押物
    B.乙公司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可以将该批玉石再质押给丙公司
    C.乙公司在质押期间可以不经甲公司的同意而使用该批玉石
    D.乙公司自取得对该批玉石的占有之日起取得质权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质权的问题。依《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A项说法错误,不选。根据《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4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不得随意使用质押物,故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最后,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乙公司在占有该批玉石时即取得了质权,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 第16题:

    共用题干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17题:

    王某在土地里发现玉石一块,经专家估价后价值在2万元左右,玉石艺术家李某见到该玉石后爱不释手,请求王某借与其观赏数日,王某应允,后李某擅将该玉石进行雕琢,做成一精美的玉石艺术品,价值达到50余万元,李某的好友张某见后大加赞赏,遂以45万元将之买下,王某闻知后要求张某予以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无权处分王某的物品,张某应当将该物返还给李某
    B:张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C:李某有权处分该物,张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D: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答案:C,D
    解析:
    本题关键在于弄清该玉石艺术品究竟是归王某所有还是归李某所有。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李某的加工行为使原物的价值大增,所以李某对加工后的玉石艺术品有所有权,李某将该物卖与张某属有权处分,张某基于买卖合同而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对于王某的损失,李某应当赔偿。因此,C、D两项正确。

  • 第18题:


    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


    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


    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


    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


    【问题】


    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


    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


    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6.甲是否可以从金某处要回玉石,为什么?


    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




    答案:
    解析:

    1.不能。甲乙之间的约定为生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甲乙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亦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2.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单方允诺和要约两种不同的认识。单方允诺观点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允诺只要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即无条件给付相应的金钱、物品或其他物质奖励。要约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相当于合同中的承诺。丙有权要求甲履行悬赏内容,甲应当将5000元支付给丙。


    3.不承担。丙丁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无需赔偿玉石丢失的责任。4.不能。该玉石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规定,故李某不能善意取得质权。


    5.不可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即使善意无过失也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6.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归金某占有后,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之日起2年内追回该玉石。


    7.丙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拒不返还构成恶意占有,侵害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但丙丧失了对玉石的占有,故甲只能要求丙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戊将玉石偷走并占为己有后并非法处分,对甲造成的损害,甲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是善意取得,但动产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的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时效取得,拾得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所有权人。权利人对遗失物、盗赃物的取回分为“有偿回复”和“无偿回复”两种。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取回该遗失物应支付受让人一定的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赔偿规定向拾得人追偿。



  • 第19题:

    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2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

    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

    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

    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戊是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因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B项,《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请求已返还玉石的请求是受时间限制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CD两项,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是从戊与已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期限。

  • 第22题:

    多选题
    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
    A

    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

    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

    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

    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可见,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只考虑登记,不考虑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丁以胁迫方式与丙签订房屋出卖合同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而胁迫只是合同可撤销原因,物权已于登记之日起发生移转,故丁因登记已享有房屋所有权。
    CD两项,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为继受取得。戊以原所有权人丁的所有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买卖合同从丁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继受取得。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

    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

    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

    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正确答案: C,D
    解析: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物的实际占有(直接占有)并未发生移转,而物的所有权则发生了移转,受让人取得的只是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本题中,甲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时即发生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的玉石所有权的移转。因此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 第24题:

    多选题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

    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

    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

    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正确答案: B,A
    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3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BCD三项,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