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刘普因母病需用钱,遂将父遗留的金怀表一只交给公民赵乙。刘普、赵乙约定,赵乙借给刘普3000元钱,刘普将怀表放在赵乙处,赵乙可以使用,3年后刘普还钱,赵乙还表,若届时刘普不能如期还钱,表即归赵乙所有。此案中,刘普与赵乙之间属于( )关系。A.抵押B.留置C.质押D.不是物权

题目

公民刘普因母病需用钱,遂将父遗留的金怀表一只交给公民赵乙。刘普、赵乙约定,赵乙借给刘普3000元钱,刘普将怀表放在赵乙处,赵乙可以使用,3年后刘普还钱,赵乙还表,若届时刘普不能如期还钱,表即归赵乙所有。此案中,刘普与赵乙之间属于( )关系。

A.抵押

B.留置

C.质押

D.不是物权


相似考题

1.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已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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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43 题 下列情形中哪一项成立犯罪中止?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1000元钱,并劝其以后勿要行骗,甲非常惭愧,于是没有接受钱款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10枪,但刘某仍没有死亡;乙心想,刘某如此命大,莫非是神灵庇护,于是非常害怕,遂停止开枪

    C.丙绑架赵女,并要求其亲属交付5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对赵某产生怜悯之情,于是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强奸李某。李某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艾滋病。”丁信以为真,于是放走李某


    正确答案:B
    [考点]犯罪中止
    胡某并没有被骗,虽然甲并未接受钱,但首先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行为一经达到未遂便不能再转变为其他形态,即使后来甲自己未接受钱,也不能构成中止,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A项错误;乙的行为属于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绑架罪属于行为犯,提出勒索要求便为既遂,故丙的行为属于犯罪即遂;丁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成立犯罪未遂。A、C、D项错误,B项当选。

  • 第2题:

    某单位拟派遣3名德才兼备的干部到西部山区进行精准扶贫。报名者踊跃,经过考察,最终确定了陈甲、博乙、赵丙、邓丁、刘戊、张己6名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派遣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若派遣陈甲,则派遣邓丁但不派遣张己;(2)若博乙、赵丙至少派遣1人,则不派造刘戊。如果陈甲、刘戊至少派遣1人,则可以得出以下哪项?

    A.派遣刘戊
    B.派遣赵丙
    C.派遣陈甲
    D.派遣博乙
    E.派遣邓丁

    答案:E
    解析:

  • 第3题:

    被告人张某、赵某二人均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货款,遂蓄谋行抢,张某趁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使用暴力方式直接作用于刘某,使得刘某失去反抗的能力,然后赵某把包抢走,这符合抢劫罪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 第4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5题:

    某单位拟派遣3名德才兼备的干部到西部山区进行精准扶贫。报名者踊跃,经过考察,最终确定了陈甲、博乙、赵丙、邓丁、刘戊、张己6名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派遣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若派遣陈甲,则派遣邓丁但不派遣张己;(2)若博乙、赵丙至少派遣1人,则不派造刘戊。以下哪项的派遣人选和上述条件不矛盾?

    A.赵丙、邓丁、刘戊
    B.陈甲、博乙、赵丙
    C.博乙、邓丁、刘戊
    D.邓丁、刘戊、张已
    E.陈甲、赵丙、刘戊

    答案: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