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答下列 100~101 题。 中国公民刘某与赵某是表兄妹。因中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二人遂在已取得美国国籍的刘某之兄的帮助下办理移民,在美国肯塔基州结婚之后回国居住工作,后来,刘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刘某之兄与赵某二人为争夺遗产产生了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第100题:中国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A.承认赵某的配偶身份受理该继承纠纷B.刘某和赵某规避中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二者婚姻无效C.对刘某和赵某婚姻有效性适用美国肯塔基州法,认定为有效,对赵某配偶身

题目

请回答下列 100~101 题。 中国公民刘某与赵某是表兄妹。因中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二人遂在已取得美国国籍的刘某之兄的帮助下办理移民,在美国肯塔基州结婚之后回国居住工作,后来,刘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刘某之兄与赵某二人为争夺遗产产生了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第100题:中国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

A.承认赵某的配偶身份受理该继承纠纷

B.刘某和赵某规避中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二者婚姻无效

C.对刘某和赵某婚姻有效性适用美国肯塔基州法,认定为有效,对赵某配偶身份予以认可

D.因当事人是美国人,故驳回诉讼,告知其向美国有关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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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娜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因在深圳有生意,2013年2月赴深圳购房。在中国一次商务用餐时,因朋友与他人争议,刘娜帮助友人却误伤了他人,该人将刘娜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刘娜回中国无须办理签证
    B.因刘娜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才能办理所购房产的房产登记
    C.刘娜购房后可凭其护照办理所购房产的登记手续
    D.刘娜在中国某法院的案件没了结的,则不准出境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出境入境管理法》。A正确,刘娜是中国公民,并不是外国公民,她回中国不需要中国的签证。关于房产登记所需的身份证明,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B错误,C正确。依该法第12条第2项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D错误。

  • 第2题:

    被告人张某、赵某二人均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货款,遂蓄谋行抢,张某趁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使用暴力方式直接作用于刘某,使得刘某失去反抗的能力,然后赵某把包抢走,这符合抢劫罪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 第3题:

    现役军人赵某脾气火爆,经常暴力殴打其妻刘某,刘某不堪忍受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离婚必须经过赵某同意
    B:离婚可以不经过赵某同意
    C:是否需要赵某同意由法官判定
    D:双方不可以协议离婚

    答案:B
    解析: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军人赵某有重大过错,可以不经其同意离婚,同时双方仍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

  • 第4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5题:

    被告人徐某,1972年生。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1983年6月生。
    2000年7月某日晚,徐某和赵某在街上闲逛,徐某对赵某说,今晚没有事干,找个妞玩玩去。二人走到电影院门口时,见一姑娘站在那里,便上前找姑娘搭话,没被理睬。徐某乘机在姑娘脸上摸了一把,立即遭到了姑娘的痛斥。徐某不仅未知趣地走开,反而与姑娘对吵,赵某亦从旁帮忙。后来在围观群众的劝解下,二人才悻悻离去。二人行至不远处,又遇到一女学生刘某。徐某提出要与刘某交个朋友,刘某说自己还是个初中一年级学生,还小不想交朋友,徐某说,不交朋友,玩玩也行,随即扭住了刘某的胳膊,架着刘某朝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走去。赵某见状,也跟在后边。到建筑工地后,徐某将刘某按倒,图谋奸淫,刘某不从。徐某对站在旁边的赵某说,还站着干什么,帮个忙。赵某过来帮着将刘某按住,徐某将刘某奸淫,奸淫完毕后,叫赵某对刘某奸淫,赵某说算了吧,但遭到徐某的嘲笑。赵某觉得丢面子,于是也就上去将刘某奸淫。事后査明,刘某当时的年龄为13岁零9个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徐、赵二人在电影院门口实施的行为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2)徐、赵二人对刘某实施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本案中刑罚适用上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详解】
    (1)属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2)构成共同犯罪,即为强奸罪。
    (3)对徐某首先应考虑其因强奸罪而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再者,徐某强奸行为属于轮奸性质,依法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内考虑。对赵某首先应考虑其强奸的行为属于轮奸性质,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应考虑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应考虑赵某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