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 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经该国税分局核定其月应纳税额为3000元,国税分局责令缴纳,刘某拒不缴纳,国税分局扣押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和库存商品,其价值为5000元。刘某在税务机关扣押其商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机关准备解除扣押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扣押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刘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妥?
(2)某国税分局对刘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3)市国税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
(1)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3000元),而扣押了全部商品(价值5000元),属于实施保全措施不当。
(2)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税分局应对所扣押商品丢失赔付相应的赔偿金;刘某未营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法应不予赔偿。
(3)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市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刘某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