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经理钱某涉嫌经济犯罪,由于钱某在当地没有固定的住处,于是办案的公安机关指定其公司租住的宾馆为指定居所,对其监视居住。 ( )

题目

某公司经理钱某涉嫌经济犯罪,由于钱某在当地没有固定的住处,于是办案的公安机关指定其公司租住的宾馆为指定居所,对其监视居住。 ( )


相似考题

4.【案情】张某因堵博负债累累,为尽快筹钱还债,找朋友王某借钱,王某未答应。张某便心生歹意,骗钱某说,王某欠其20万元钱迟迟未还,请钱某帮助其索要欠款,并允诺要回款项后给钱某3万元钱作为酬谢。钱某答应了张某。二人约好,由钱某以谈生意为名将王某约到附近的金海宾馆205房间,然后将王某扣押,由钱某进行看管。次日,张某和高某即对王某施以暴力,强迫其拿钱。王某没有办法,只能骗公司出纳说公司购买产品需要20万现金,让出纳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的汽车站交给钱某。出纳来到汽车站后,发现情况有所不对,于是拒绝将钱交给钱某,钱某便威胁出纳说,如果不交钱,就杀死王某。出纳不得已将20万元现金交给钱某。钱某带着钱回到宾馆后,发现张某已经不见踪影,而王某已经断气。于是,钱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逮捕归案。事后经查,因钱某想跳窗逃走,而被张某用尖刀刺中胸部死亡。 问题: 1.张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钱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张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钱某在汽车站取得出纳2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更多“某公司经理钱某涉嫌经济犯罪,由于钱某在当地没有固定的住处,于是办案的公安机关指定其公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 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 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 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 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 人在搜査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査人员就此结束 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査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査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 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答案: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1-113条。

  • 第2题:

    红星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小郭和老田(均为男性)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钱某及其妻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员在场,老田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钱某、范某拒绝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民警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

    A.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男民警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民警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未在笔录上注明就结束了搜查活动

    答案:C,D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民警在对钱某、范某进行拘留时因情况紧急可以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故A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B项符合法律规定,C项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D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选择CD选项。

  • 第3题:

    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支票票面金额4万元。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钱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钱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C.钱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票据诈骗罪
    D.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前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钱某利用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VCD光盘4000张,属于上述情形。故C项正确。

  • 第4题:

    共用题干

    某税务局干部李某向个体工商户钱某收税,钱某请求减免,李某予以拒绝。钱某让其妻去勾引李某,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几天后,李某仍要求钱某纳税,钱某说:“你不批准我的免税请求,就拿1万元钱来,否则,就告你强奸。”但李某仍要求钱某缴纳税款,钱某就向当地公安机关告发李某强奸其妻,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抗税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
    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
    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

  • 第5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如果钱某到公安机关控告吴某,公安机关以无法证明钱某身上的伤是吴某所致,通知钱某不予立案。如果钱某不服,可采取的方式有( )。

    A.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监督
    D.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直接立案

    答案:A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因此选择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