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因堵博负债累累,为尽快筹钱还债,找朋友王某借钱,王某未答应。张某便心生歹意,骗钱某说,王某欠其20万元钱迟迟未还,请钱某帮助其索要欠款,并允诺要回款项后给钱某3万元钱作为酬谢。钱某答应了张某。二人约好,由钱某以谈生意为名将王某约到附近的金海宾馆205房间,然后将王某扣押,由钱某进行看管。次日,张某和高某即对王某施以暴力,强迫其拿钱。王某没有办法,只能骗公司出纳说公司购买产品需要20万现金,让出纳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的汽车站交给钱某。出纳来到汽车站后,发现情况有所不对,于是拒绝将钱交给钱某,钱某便

题目

【案情】张某因堵博负债累累,为尽快筹钱还债,找朋友王某借钱,王某未答应。张某便心生歹意,骗钱某说,王某欠其20万元钱迟迟未还,请钱某帮助其索要欠款,并允诺要回款项后给钱某3万元钱作为酬谢。钱某答应了张某。二人约好,由钱某以谈生意为名将王某约到附近的金海宾馆205房间,然后将王某扣押,由钱某进行看管。次日,张某和高某即对王某施以暴力,强迫其拿钱。王某没有办法,只能骗公司出纳说公司购买产品需要20万现金,让出纳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的汽车站交给钱某。出纳来到汽车站后,发现情况有所不对,于是拒绝将钱交给钱某,钱某便威胁出纳说,如果不交钱,就杀死王某。出纳不得已将20万元现金交给钱某。钱某带着钱回到宾馆后,发现张某已经不见踪影,而王某已经断气。于是,钱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逮捕归案。事后经查,因钱某想跳窗逃走,而被张某用尖刀刺中胸部死亡。 问题: 1.张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钱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张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钱某在汽车站取得出纳2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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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张某是直接向王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钱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的抢劫罪与钱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钱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张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钱某的故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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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而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属于民事法律事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D项正确。

  • 第2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答案:A,B,C
    解析:
    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 第3题:

    警察王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村民张某借钱.张某同意借钱,但条件要有物品质押。王某将公务用枪交给张某质押。张某借给王某3万元现金。借期6个月。6个月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张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则(  )。
    A.王某构成买卖枪支罪、张某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
    B.王某、张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共犯
    C.王某无罪、张某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王某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张某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D
    解析:
    解析:非法储存枪支是指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故张某不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因此,警察王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 第4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无无法律上的原因。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
    B: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
    C: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D: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的认定。详解: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故意给张某一包不会致命的硫酸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钱某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胁从犯和主犯问题。因此AB选项错误。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