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

题目

2004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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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

    A.王某进入一家饭馆试图行窃。他看见顾客彭某结完账离去时,将手机遗忘在桌上。即在彭某踏出饭馆的一瞬间,将其手机装入口袋后逃离现场

    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准备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

    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吞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

    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


    正确答案:AB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此,题中C、D两项的情形都已构成侵占罪。而A项中,王某并没有合法持有该手机的行为,他是在获得该手机之前就有非法占有的念头的。侵占罪必须是合法持有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因而拒不交出的。所以.选项A不构成侵占罪。B项中服务员因为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其行为已不属于拒不交出的情形.故不构成本罪。

  • 第2题:

    2004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的钱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由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要依法予以追究,给予处罚。

  • 第3题:


    冯某,男,29岁,会计,国家工作人员。徐某,女,27岁,个体户。2011年4月底,徐某对冯某说:“现在股市行情很好,我有一个朋友在证券监管部门,我略施小惠,就可以从他那里探听到内幕消息,你能不能帮我借10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只要我在股市里挣到钱,马上就把钱还给你,并且还会给你丰厚的利息。”冯某说自己手头上只有十几万元,其他的不好想办法。徐某对冯某说:“你多动动脑筋,你是专和钱打交道的,弄百八十万元钱还不是不费吹灰之力。”冯某问徐某怎么个弄法。徐说,她有个朋友也是在一家单位搞财务的,急用钱时就从账上先弄点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冯说,这是要冒大风险的,再考虑考虑。其后几日,徐某天天前去找冯某,并于一日交给冯某2万元钱,说是先给付部分利息。经不住徐某软磨硬泡,2011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冯某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徐某给冯某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拿到钱后,徐某迅速将钱投入股市,后来靠其朋友朱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内幕信息,从股市上净赚了100多万元。同年,7月20日,徐某将100万元如实交给冯某,并给冯某5万元“利息”。7月22日,冯某将挪用的100万元存到单位账户上。8月20日,冯某、徐某案发。


    问题:


    1.冯某、徐某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2.若徐某将钱投到股市后亏了,仅剩20万元。徐某遂对冯某说,反正也还不上了,不如趁人尚未发现,我们带着剩下的钱远走高飞。冯某无奈同意。后二人携款潜逃。此一事实对冯某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是否会产生影响?


    3.如果冯某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计算?


    4.如果冯某挪用公款后将这100万元存在自己账户上,正值股市下跌,过了1个月,冯某将这笔钱又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果冯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非国有公司的职员,冯某挪用公司10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冯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内幕交易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内幕交易罪、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2.会产生影响。应当据此认为冯某、徐某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已发生转化,即转化为贪污罪。


    3.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4.构成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和内幕交易罪(未遂)。


    5.如果冯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冯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 第4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5年9月2日出生。2003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04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诉讼时钱某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A
    103.A【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或者调解延付。本题中,钱某在侵权时不满l8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且其已参加工作有经济能力,所以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垫付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 第5题:

    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2日出生。2009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