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8年9月10日向乙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甲没有还款,但表示在1个月内还清款,乙表示应允。对此,下列正确的有()A.乙请求甲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1年9月10日届满B.乙请求甲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1年10月10日届满C.甲在1个月内还款的表示引起时效期间的中断D.甲在1个月内还款的表示引起时效期间的延长

题目

甲于1998年9月10日向乙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甲没有还款,但表示在1个月内还清款,乙表示应允。对此,下列正确的有()

A.乙请求甲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1年9月10日届满

B.乙请求甲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1年10月10日届满

C.甲在1个月内还款的表示引起时效期间的中断

D.甲在1个月内还款的表示引起时效期间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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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8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出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参考答案:C

  • 第2题:

    甲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乙提出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甲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甲家传一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于乙作担保。乙签约后即交给甲1万元。甲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下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甲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甲又向另一位朋友丙提出借款1万元,丙开始不允,甲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丙,丙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丙即交付甲1万元。乙的借款偿还期限届至后,甲无力偿还,乙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丙拒绝,乙遂向法院起诉。
    问: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与丙的质押合同有效,与乙的质押合同无效。
    此案涉及动产质权的设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有质物的交付方为有效,前一质押合同虽已订立,但甲始终未将质物交与乙,因而质押关系尚未生效。甲与丙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丙已占有了质押物,因此质押合同已经生效。乙与甲之间的借款只能按一般的无担保的借款协议来处理。如丙的借款到期甲仍无力还款,丙有权就该宝石戒指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乙提出抗辩,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不予支持

    B.支持

    C.不受理

    D.受理


    错误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0%,双方就提前还款未作约定。1年后甲经济好转,想提前还款,但不知能否还以及应还多少,便向律师请教,四位律师说法各异,正确的是:

    A.甲不能提前还款,因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B.如果乙同意,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4 万元

    C.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2万元

    D.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4万元


    正确答案:C
    [考点] 自然人间约定利息时的提前还款
    [答案及解析] C。《合同法》第208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依据此条,甲可以提前还款,且还款的数额应是本金20万元加上1年的利息即200000×10%=20000元,共计22万元。故本题选C项。

  • 第5题:


    20 1 1年9月6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1 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 6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但乙并未按照约定将钱借给甲。20 1 2年5月22日,甲和乙又签订《借款合同二》,三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人人民币1 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 2年5月22日至20 1 2年1 1月2 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 5%。甲方自愿用个人球磨机做质押,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处理球磨机。甲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月利息4万元,并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如期返还。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每日5%D的违约金。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丙有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同日,甲方出具一份借条:“今甲向乙借到人民币1 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于甲还需要球磨机,就没有将球磨机交付给乙。结果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


    问题:


    1.《借款合同一》和《借款合同二》二者是否都已经生效?何时生效?


    2.甲到期未还款,乙可否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


    3.甲到期未还款,则乙是否可以只起诉丙?


    4.如果乙于20 1 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则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5.甲可否要求法院降低借款的利息?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借款合同一》未生效,《借款合同二》生效,自乙将1 60万元交付给甲时生效。《合同法》第2 1 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一个合同乙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因此该借款合同未生效。第二个合同中乙按照约定借给了甲1 60万元钱,因此第二个借款合同自乙将钱交付给甲时生效。


    2.乙不能行使质押权。《物权法》第2 1 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甲未将磨球机交付于乙,则甲乙间的质权未成立,甲到期未还款,乙不能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


    3.可以只起诉丙。合同中丙约定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 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乙可以选择只将丙告上法庭。


    4.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乙于20 1 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


    5.可以。《合同法》第2 1 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规定自然人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据此,甲可以请求法院将借贷利息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