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男,30岁,工人。金某,男,27岁,个体摊贩。被告人高某、金某两人于某日进入某大宾馆,在小卖部柜台上要买中华”香烟25条。当售货员将25中华”香烟放在柜台上后,高某以和售货员算帐作掩护,金某在向手提包里装烟时,乘机将10条香烟装到柜台底下的手提包内。然后,被告人将装在柜台上的手提包放在柜台上,并假惺惺地对售货员说:小姐,这些烟先放在这儿,我们到门口去取外汇,马上回来交钱,请您暂保存一下。”于是,二被告便携带柜台下的手提包(内装10条香烟),迅速走出大门。约

题目

被告人:高某,男,30岁,工人。金某,男,27岁,个体摊贩。

被告人高某、金某两人于某日进入某大宾馆,在小卖部柜台上要买中华”香烟25条。当售货员将25中华”香烟放在柜台上后,高某以和售货员算帐作掩护,金某在向手提包里装烟时,乘机将10条香烟装到柜台底下的手提包内。然后,被告人将装在柜台上的手提包放在柜台上,并假惺惺地对售货员说:小姐,这些烟先放在这儿,我们到门口去取外汇,马上回来交钱,请您暂保存一下。”于是,二被告便携带柜台下的手提包(内装10条香烟),迅速走出大门。约半个小时后,售货员不见来人送钱,便打开手提包,发现里面只有15条香烟,方知受骗。

【问题】被告人高某、金某构成什么罪?


相似考题

1.被告人:汪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4年刑满释放。被告人:韩某,男,30岁,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25日被第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1997年12月0日,送回其原户籍所在乡镇考察。被告人:高某,男,32岁。199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临时工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卢某。汪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卢某骗至一无人处将其强行奸淫后,以3000元卖给了被告人韩某。韩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卢某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4000元。卢某坚决不愿做高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一日,卢某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其上衣威胁说如果胆敢再逃,将剥光其下身衣服,让其无脸见人。事后,高某觉得仍不解气和放心,又将卢某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卢某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高某所在村庄来解救卢某。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和朋友高甲、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八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高某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卢某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问题】1.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2.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3.韩某盗窃罪的刑罚执行应当如何计算?4.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对韩某如何处罚?5.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6.在上述汪某、韩某、高某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什么?对高某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7.高某帮忙的高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更多“被告人:高某,男,30岁,工人。金某,男,27岁,个体摊贩。<br />被告人高某、金某两人于某日进入某大宾馆 ”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 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 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不正确。被告人刘某已成年, 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正确,应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不正确。本题选A。

  • 第2题:

    被告人,吴某,男,26岁。
    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同福旅社住下后带着随身携带的匕首上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至小邑庄的途中,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乘高杉某不备夺走其随身的照相机,高杉某大声呼喊,吴某怕事情败露,回头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机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在争夺的过程中吴某拿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由于害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而没有拿走照相机,又如何处理?
    (3)第二种情况下的犯罪的停止形态又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败露而又用匕首刺被害人的胸部,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行为又致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告人吴某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被告人吴某按照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人为了劫取他人财物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同时,被告人吴某抢劫致人死亡,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虽然被告人没有获取财物,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

  • 第3题: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A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货款6 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年1月19日,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和高某,并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A市。途中,白某买了舒乐安定片一盒。1月21日下午白某等人到达A市。白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未果,即于当晚8时许将张某骗出,与于某和高某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后挟持到一宾馆内。在宾馆内,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私下告诉于某和高某下手要注意,只是要钱,别搞出人命来。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等人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白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2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在张某昏睡时,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搜身将张某身上的现金1万余元拿走。1月22日中午,张某趁于某外出、白某和高某睡熟的机会,逃出宾馆。但是被外出回来的于某发现,于某追上张某后用匕首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导致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且在性质上属于轻伤(偏重),胸部的创伤是致命伤。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白某、于某和高某合谋后,非法拘禁他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使用暴力等手段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人民币1万余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使用匕首向被害人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其杀人的故意明显,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于某是在非法拘禁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不能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处理。而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于某的杀人故意超出了自某和高某共同故意的范围,仅仅于某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主观上应当有罪过。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已经超出了被告人白某与高某的预见范围,白某与高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同时,被告人白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暴力行为,但是不是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5)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而被告人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6)在非法拘禁和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白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高某与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4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 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 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不正确。被告人刘某巳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正确,应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 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不正确。本题选A。

  • 第5题:

    被告人:汪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994年8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韩某,男30岁,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25日被第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1997年12月10日,送回其原户籍所在乡镇考察。
    被告人:高某,男,32岁。
    199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临时工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卢某。汪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卢某骗至一无人处将其强行奸淫后,以3 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韩某。韩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卢某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 4 000元。卢某坚决不愿做髙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一日,卢某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上衣威胁说如果胆敢再逃,将剥光其下身衣服,让其无脸见人。事后高某觉得仍不解气,又将卢某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卢某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高某所在村庄来解救卢某。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高甲、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八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高某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卢某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
    (3)韩某盗窃罪的刑罚执行期应当如何计算?
    (4)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对韩某如何处罚?
    (5)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6)在上述汪某、韩某、高某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什么?对高某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
    (7)给高某帮忙的高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汪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2)构成累犯,因为前罪与后罪时间间隔未超过5年。量刑时首先应定拐卖妇女罪一罪,强奸行为不单独定罪,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其次考虑汪某构成累犯,拐卖妇女罪应从重处罚。
    (3)韩某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故应从1997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00年11月24日止为其刑罚执行期。
    (4)韩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盗窃罪2年有期徒刑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5)高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应当6罪并罚。
    (6)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拐卖妇女罪),对高某不能适用这一刑罚。因为高某所犯的6个罪中,只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法定刑有可能是死刑,而就高某的具体犯罪而论,其所触犯的这两个罪均不能适用死刑,数罪并罚也不能升格为死刑。
    (7)高甲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定性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