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转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或再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或接受遗赠的权利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本应继承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2.转继承是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3.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2题:
简述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的理由。
权利和权力之所以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是因为:
(1)它们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是实现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2)合理的权利和权力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正如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所说:“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
(3)权利和权力都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因而都是稀缺的。
第3题:
法律继承的理由和根据在于.
A、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B、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C、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D、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E、法律作为人类的社会规则要求法律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第4题:
简述法律继承的特点。
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特点:
第一,在法律发展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发展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第二,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盾,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段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段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5题:
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