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凡是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十女、养十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子女的有继承权的子女,都有代位继承权。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不受辈数的限制。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死去的长辈直系血亲应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有二人以上的,他们只能共同继承和分割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而无权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
(4)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但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依法定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
第2题:
简述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新法律之所以可以而且必然要批判地继承旧法律中的某些因素,其主要的根据和理由在于:
第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从根本上说,法律继承性的依据在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延续性与继承性。
第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社会意识或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社会存在或经济基础;在这个前提下,又必须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
第三,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的结晶。
第四,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法律继承不只是一个理论上可以说明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上可以验证的问题。
第3题:
第4题:
简述法律继承的特点。
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特点:
第一,在法律发展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发展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第二,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盾,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段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段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