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刑警队侦查员邢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熊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邢某上前要熊某跟他走一趟。熊某知其是侦查员,于是撒腿就跑。邢某抬起警棒,朝熊某喊“站住”,随即朝熊某砸去,正中脑部,将其打倒在地,熊某死亡。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谁为赔偿请求人?谁为赔偿义务机关?(3)对刑某应如何处理?

题目

某刑警队侦查员邢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熊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邢某上前要熊某跟他走一趟。熊某知其是侦查员,于是撒腿就跑。邢某抬起警棒,朝熊某喊“站住”,随即朝熊某砸去,正中脑部,将其打倒在地,熊某死亡。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谁为赔偿请求人?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刑某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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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刑警队侦查员邢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熊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邢某上前要熊某跟他走一趟。熊某知其是侦查员,于是撒腿就跑。邢某抬起警棒,朝熊某喊“站住”。随即朝熊某砸去,正中脑部,将其打倒在地,熊某死亡。

    问: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谁为赔偿请求人?谁为赔偿义务叽关?

    (3)对邢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国家赔偿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旧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南国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国家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国家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家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1: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  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③行为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④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侦查员邢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棒将熊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第6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案中的赔偿请求人应为熊某的继承人和其他与熊某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赔偿义务机关应为邢某所在公安局。(3)首先,邢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邢某所在公安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邢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 第2题:

    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正确答案:AB

  • 第3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51~55 题:

    某刑警队侦查员邢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熊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邢某上前要熊某跟他走一趟。熊某知其是侦查员,于是撒腿就跑。邢某抬起警棒,朝熊某喊“站住”。随即朝熊某砸去.正中脑部。将其打倒在地,熊某死亡。

    第 51 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A.要承担责任

    B.不承担责任

    C.不承担责任,但需要从道义上对熊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D.无所谓


    正确答案:A
    国家赔偿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5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侦查员邢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棒将熊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第4题:

    邢某(20岁)和刘某(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 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刘某示意邢某掩护,邢某即站在李某跟前假装买鸡,刘某从李某的 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当李某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某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某就将站在面前的邢某抓住。邢某为了逃脱,掏出尖刀朝李某连刺数刀,将李某剌伤。案发后,邢某逃到他的朋友张某家躲藏。张某知道邢某的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某送往外地隐藏。在邢某躲藏期间,张某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1)邢某与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张某与邢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邢某、张某构成什么罪?
    (4)邢某、刘某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虽然巳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某与邢某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仅由邢某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单独负责。
    (1)邢某与刘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邢某与刘某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而实行盗窃行为时,刘某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某不可能与邢某构成共同犯罪。
    (2)张某与邢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某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某的犯罪行为。
    (3)邢某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某,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张某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某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刘某的行为应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第5题:

    王军因其女友熊某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一日潜入熊某所开的按摩店内,从店内厨房寻到一把菜刀向熊某及其现任男友曾某一阵乱砍,将二人头部、手部、腿部多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构成重伤,熊某构成轻伤)。在行凶过程中,熊某欲用手机报警,被王军追赶绊倒,手机掉地。王军在砍伤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当着熊某的面将该手机捡走。根据上述案情,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
    B:王军构成抢劫罪
    C: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D: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考点】抢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详解:王军为了报复熊某,实施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捡走手机的行为是在行凶之后,对被害人的暴力威胁仍然存在,且熊某尚未丧失知觉,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捡走手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王军之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所以对王军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6题:

    张某持刀追杀李某,李某的朋友熊某恰好路过,用气枪打伤了张某,熊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错误

  • 第7题:

    郭某在地铁盗窃杨某手机(价值4000余元),熊某在旁掩护。杨某发现手机被偷后,抓住郭某衣服,郭某向杨某挥舞拳头,熊某围上来打了杨某一拳。杨某夺回手机,两人逃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B、对熊某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 C、郭某、熊某属于犯罪未遂
    • D、如熊某6年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8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4人共同开办A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A机构),张某、王某是房地产经纪人,李某、赵某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主邢某委托A机构代理出租自己拥有的一套商业用房,并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A机构应要求邢某提供()。

    • A、邢某的身份证
    • B、房屋产权证书
    • C、邢某单位证明
    • D、该套房屋相邻关系人证明

    正确答案:A,B

  • 第9题:

    多选题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

    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

    侵犯持票人权利

    D

    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正确答案: D,B
    解析:
    《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9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②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③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④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⑤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A项,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马某询问熊某的两个问题目的在于确认熊某的身份及借款原因,并未侵犯熊某的人格尊严
    B项,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仅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和审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的义务和权利,并无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马某询问熊某“为什么要借1万元”即是审查票据原因关系,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C项,只要支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熊某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马某即应付款,马某仅以熊某拒绝回答自己的问题为由拒绝向其付款,则侵害了熊某的付款请求权
    D项,支票仅具有支付功能,为见票即付的票据,马某进行实质审查并拒绝付款的行为违反了支票见票即付的规则。

  • 第10题:

    单选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后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

    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

    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

    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

    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熊某为某运输公司的货车驾驶员。在一次运输过程中,熊某从其驾驶的货车内取出一箱品名为“纪念品”的货物,从该封存箱内窃得30枚梅花鼠年纪念金币(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后在运输公司的一再追问下,熊某将窃得的纪念金币退还给该公司。对熊某行为的评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熊某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B

    熊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纪念金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C

    熊某受运输公司委托具体负责该批货物,其在运输途中取得了对该批货物的控制权

    D

    该批纪念金币不是运输公司的财物,故熊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涉案财物为该运输公司运输、保管的财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认定为该公司财物。熊某作为运输公司的货车司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也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因此熊某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 第12题:

    单选题
    曹某与熊某有恋爱关系,2008年4月二人在广州分手,曹某两次来找熊某要求复合,熊某不肯。11月12日,曹某带着被其锯短的枪管、子弹已上膛的单管猎枪及四发子弹约熊某及其朋友郑某、高某等人一起在某体育馆二楼台球室与熊某见面,熊某依然表示不愿意复合。后熊某和朋友拦出租车欲离去,曹某阻拦不成,遂掏出猎枪威逼熊某、郑某下车。郑某下车后趁曹某不备,扑上抢夺曹某的猎枪。曹某急忙中对准郑某小腿内侧的地面扣动扳机,子弹打破了郑某的长裤,并在左膝内侧留下表皮擦伤。曹某的行为构成(  )。
    A

    故意杀人罪(未遂)

    B

    故意伤害罪(未遂)

    C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D

    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曹某虽然持枪,但其瞄准的是郑某小腿内侧的地面,曹某对郑某的受伤存在间接故意,即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者故意伤害罪(未遂)。曹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且不计后果,非法开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 第13题:

    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因某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人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正确答案:B
    解析: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B。

  • 第14题: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正确答案:BCD

  • 第15题:

    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答案:A,B
    解析:
    【考点】合理使用;邻接权【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本题中郝某举办的赈灾义演仅是不向表演者付酬,但是要向听众、观众收费的,故“义演”并非第22条规定的“免费表演”,因此郝某表演《星光灿烂》应经过著作权人叶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选项A正确。《著作权法》第3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因此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表演应经过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据此,星星电台购买已经出版的歌曲并播放,不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故选项CD错误。

  • 第16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E.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答案:A,C,D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同抚养,所以,杨某作为配偶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小强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女婴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CDE三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熊某的继承人杨某、小强继承;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女婴的继承人杨某继承。

  • 第17题:

    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对李某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 第18题:

    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第19题:

    某日傍晚6时左右,民警庄某在卡点发现要追捕的抢劫犯罪嫌疑人邢某驾摩托车驶来,喝令邢某停车。听到喊声,邢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大油门继续行驶。庄某紧追不放,到镇里一个菜市场处,由于人群聚集,邢某停车欲逃,庄某拔出手枪向其连射两枪,一枪将邢某击伤,一枪将买菜群众黄某击伤。庄某使用武器后,应采取什么措施?


    正确答案: 庄某使用武器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救助伤者,保护现场。
    第二,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庄某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庄某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第三,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庄某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受伤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四,使用武器的庄某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 第20题:

    多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4人共同开办A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A机构),张某、王某是房地产经纪人,李某、赵某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主邢某委托A机构代理出租自己拥有的一套商业用房,并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A机构应要求邢某提供()。
    A

    邢某的身份证

    B

    房屋产权证书

    C

    邢某单位证明

    D

    该套房屋相邻关系人证明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

    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

    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

    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同抚养,所以,杨某作为配偶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小强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女婴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CD两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熊某的继承人杨某、小强继承;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女婴的继承人杨某继承。

  • 第22题:

    问答题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

    正确答案: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判断题
    张某持刀追杀李某,李某的朋友熊某恰好路过,用气枪打伤了张某,熊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二者发生的条件不同。题干中所述为正当防卫。故本题判断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