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熊某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熊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B.熊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C.熊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其故意造成任某重伤D.熊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是被害人任某同意的行为

题目

关于熊某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熊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熊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C.熊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其故意造成任某重伤

D.熊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是被害人任某同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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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正确答案:BCD

  • 第2题: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案:B,C,D
    解析:
    A项与票据法原理无关,首先排除。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其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马某因熊某拒绝说明借款目的而拒绝付款,违反了上述原则,B项正确。马某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依支票受领付款的票据权利,C项正确。支票限于见票即付,D项正确。

  • 第3题:

    30、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 第4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51~55 题:

    某刑警队侦查员邢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熊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邢某上前要熊某跟他走一趟。熊某知其是侦查员,于是撒腿就跑。邢某抬起警棒,朝熊某喊“站住”。随即朝熊某砸去.正中脑部。将其打倒在地,熊某死亡。

    第 51 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A.要承担责任

    B.不承担责任

    C.不承担责任,但需要从道义上对熊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D.无所谓


    正确答案:A
    国家赔偿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5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侦查员邢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棒将熊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第5题:

    王军因其女友熊某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一日潜入熊某所开的按摩店内,从店内厨房寻到一把菜刀向熊某及其现任男友曾某一阵乱砍,将二人头部、手部、腿部多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构成重伤,熊某构成轻伤)。在行凶过程中,熊某欲用手机报警,被王军追赶绊倒,手机掉地。王军在砍伤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当着熊某的面将该手机捡走。根据上述案情,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
    B:王军构成抢劫罪
    C: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D: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考点】抢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详解:王军为了报复熊某,实施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捡走手机的行为是在行凶之后,对被害人的暴力威胁仍然存在,且熊某尚未丧失知觉,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捡走手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王军之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所以对王军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