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之一是“AAA”小区。自 2017年 2 月开始,A 公司在多种媒体上发布“AAA”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的交付按施工进度分为两期,第一期为普通住宅,第二期为商业用房。该广告还详细描述了“AAA”小区内即将建设的休闲场所,并宣称某市级重点小学将进驻小区。 (1)签订了普通住宅预售合同的张某要求预售合同签订后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一期工程竣工后,A 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张某交付了房屋。张某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将该房屋出租给赵某。
(2)签订了普通住宅预售合同的李某是 C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李某先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了预售合同,其他合伙人认为李某无权对外代表 C 企业,并拒绝支付预付款。李某又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预售合同,交付了部分房款,并提出以该预售房屋作为自己在 C合伙企业的出资,增加出资份额,其他合伙人表示同意。一期工程竣工后,李某发现 A 公司交付的房屋与预售合同不符,自己预订的房屋已经被另行出卖。李某要求 A 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双倍赔偿,被 A 公司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