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王某准备再设立另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准备再设立另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更多“王某准备再设立另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第2题:

    王某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公司财产为个人购买房屋)
    王某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公司财产为个人购买房屋)

  • 第3题:

    A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之一是“AAA”小区。自 2017年 2 月开始,A 公司在多种媒体上发布“AAA”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的交付按施工进度分为两期,第一期为普通住宅,第二期为商业用房。该广告还详细描述了“AAA”小区内即将建设的休闲场所,并宣称某市级重点小学将进驻小区。
    (1)签订了普通住宅预售合同的张某要求预售合同签订后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一期工程竣工后,A 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张某交付了房屋。张某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将该房屋出租给赵某。
    (2)签订了普通住宅预售合同的李某是 C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李某先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了预售合同,其他合伙人认为李某无权对外代表 C 企业,并拒绝支付预付款。李某又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预售合同,交付了部分房款,并提出以该预售房屋作为自己在 C合伙企业的出资,增加出资份额,其他合伙人表示同意。一期工程竣工后,李某发现 A 公司交付的房屋与预售合同不符,自己预订的房屋已经被另行出卖。李某要求 A 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双倍赔偿,被 A 公司拒绝。

    (3)签订了商业用房预售合同的王某以 D 公司的一张支票为自己支付了预付款,D 公司是王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王某准备以该房屋作价出资,再设立另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此后,D 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债权人要求王某变卖该房屋予以清偿,王某以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2018 年 5 月,二期工程开始动工后,业主发现原来用于建设休闲场所和某市级重点小学的位置改成了高档公寓,“AAA”小区的业主一致认为 A 公司违背了预售广告的承诺,要求 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 公司否认违约,理由是:预售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预售广告的内容没有写入合同。此后,“AAA”小区的业主采取多种阻止施工的措施,造成二期工程停工。A 公司要求施工建设单位强行施工,否则停止支付一期工程款。建设单位表示,如果 A公司逾期不支付一期工程款,则采取对应措施,即:申请将该工程拍卖,以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一期工程款。建设单位同时向业主表示,希望停止阻止施工,否则已经销售的房屋会连同一起拍卖,即使已经交了全部房款购买一期房屋的业主也会受到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要求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如果张某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变卖,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赵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
    (3)如果张某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变卖,承租人赵某是否可以要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说明理由。
    (4)李某代表丙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李某以预售的房屋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李某要求A 公司按全部房款双倍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7)王某准备再设立另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8)王某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9)A 公司拒绝承认违约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0)如果A 公司逾期不支付一期工程款,建设单位的对应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1)建设单位关于已经销售的房屋会连同一起拍卖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张某要求办理预告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1 分)
    (2)如果张某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变卖,买受人不可以要求赵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如果张某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变卖,承租人赵某可以要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1 分)
    (4)李某代表 C 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1 分)
    (5)李某以预售的房屋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1 分)根据规定,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的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1 分)
    (6)李某要求 A 公司按全部房款双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1 分)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 分)
    (7)王某准备再设立另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1 分)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 分)
    (8)王某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1 分)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公司财产为个人购买房屋)(1 分)
    (9)A 公司否认违约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1 分)根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广告详细描述了即将建设的休闲场所,并宣称某市级重点小学将进驻小区。)(1 分)
    (10)如果 A 公司逾期不支付一期工程款,建设单位的对应措施符合法律规定。(1 分)
    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 分)
    (11)建设单位关于已经销售的房屋会连同一起拍卖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2 分)

  • 第4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分别说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钱某、孙某、黄某是否符合拟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或相关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张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某所欠招商银行到期贷款数额较大,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董事。
    ②王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王某是C公司的监事,因此不能再担任本公司的董事。
    ③李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李某在D公司担任总经理不影响其在C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④赵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本题中,赵某自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超过了3年。
    ⑤钱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钱某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00万元公众股份之后,钱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14%,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提示】钱某持有的股份数为1000万股,公司全部的股份数:9000万股(设立时的股份)+5000万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4000万股,钱某持股比例=1000/14000=7.14%。
    ⑥孙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孙某在本公司的股东D公司处担任副经理,D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了5%,因此孙某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⑦黄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思路点拨】此类题目一方面要综合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基本概念以及股份数的确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另外一方面要结合其组织机构的具体规定能分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此外还要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综合掌握,考试时要能将所学到的内容结合案例逐一进行分析,做到综合应用的层次。

  • 第5题:

    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在本题中,许某应当以姜某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