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 )
1.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 )等监管措施.A.警示B.公开警示C.记过D.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
2.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 )监管措施。A.责令限期整改B.监管谈话C.出具警示函D.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 )。 Ⅰ.责令改正 Ⅱ.监管谈话 Ⅲ.出具警示函 Ⅳ.责令清理违规业务A、Ⅰ,Ⅱ B、Ⅲ,IV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
4.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 )监管措施。A.责令限期整改B.监管谈话C.出具警示函D.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