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ⅢⅣ两项,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核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独立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本次重组的交易背景、交易进程、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解决措施、方案实施效果等。ⅠⅡⅤ三项参见《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