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第3题: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哪些内容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4题:
财政部门告知投诉人补充或修改投诉材料应当有限期,逾期应当不予受理。
第5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的,应当()。
第6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投诉处理程序。
第7题:
对于不属于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当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于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可以不作无效投诉处理
第8题:
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第9题: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
投诉书一旦提交便不能修改
不予受理的投诉也要书面告知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第10题:
不予受理
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
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认定为无效投诉
第11题:
经审查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决定不允许撤回投诉
经审查未发现违法情形的,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发现违法,后续依法查处)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驳回投诉
第12题:
投诉处理结果
质疑答复
投诉书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13题:
第14题: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
第15题: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副本。
第16题: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
第17题:
财政部门经审查()提出的方式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18题:
财政部门;代理商
代理商;供应商
财政部门;供应商
供应商;财政部门
第19题:
10
15
30
40
第20题:
继续
中止
终止
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21题:
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
第22题:
所投诉事项已经过质疑
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的方式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和信息来源
第23题:
对
错
第24题: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且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