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环境的变化描述正确的是( ) A.环境状况急剧恶化 B.环境状况良好 C.对环境的破坏加剧 D.对环境的破坏得到缓解

题目
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环境的变化描述正确的是( )

A.环境状况急剧恶化
B.环境状况良好
C.对环境的破坏加剧
D.对环境的破坏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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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法典正式儒家化的时期。()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南北方经济各有什么特点?为什么?


    正确答案:北方经济的特点是反复的破坏和恢复;南方经济的特点是得到持续的开发。原因:北方地区战乱频繁,在东汉末年和十六国时期发生过两次大规模战乱,对经济造成严重破坏。从战乱中先后统一北方地区的曹魏和北魏政权分别采取了重视农业、实施均田制等措施,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江南地区严重的战乱相对较少,社会秩序相对安定;为躲避战乱,大量北方人口南迁,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劳动力,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开发;南方少数民族与汉族融合,加速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一些统治者采取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

  • 第3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乱对档案机构的破坏。


    正确答案: “八王之乱”、“永嘉之乱”档案典籍损坏尤为严重。战乱兵及各种认为的破坏,使各国的文书档案几乎荡然无存,各国所收集的档案典籍也因此遭受到更大的损坏。

  • 第4题:

    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环境的变迁描述正确的是()

    • A、环境状况急剧恶化
    • B、境状况良好
    • C、对环境的破坏加剧
    • D、对环境的破坏得到缓解

    正确答案:D

  • 第5题:

    ()时期,园林艺术进入精深发展阶段,无论是江南的私家园林还是北方的帝王宫苑,在设计和建筑上都达到了高峰。

    • A、魏晋南北朝
    • B、唐宋时期
    • C、宋元时期
    • D、明清时期

    正确答案:D

  • 第6题:

    论魏晋南北朝时期三省制的形成及其变化。


    正确答案: (1)尚书省,尚书在秦本为少府属吏,掌呈文书,类似皇帝侍从秘书。到曹魏时,尚书台成为完全独立的中央机构,至南朝梁时,正式出现了尚书省的名称。尚书省成为最高行政管理系统,尚书令也成为事实上的宰相。(2)中书省,中书监、令本为秦汉时掌管文书记事的小吏,一般以宦官充任。魏文帝曹丕称帝后,将原掌管机要文书的秘书令改称中书监、中书令,并设中书省,负责审理奏章、草拟诏旨、掌管机要。从晋代以后,中书省因掌决策之权,地位逐步超过尚书省,尚书省又渐变为执行政务的机构。(3)门下省,随着中书省的权力不断提高,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有所发展,到了晋代又设立门下省以钳制中书省的权力。门下省长官称侍中,秦时本为丞相属吏,汉代为侍从皇帝、充备顾问的中朝官,自汉武帝后,因参预机要,权力不断上升。东汉时始设立侍中寺,魏晋以后,侍中随皇帝左右,"尽规献纳,纠正违失",对中书省的决策有审议之权。南北朝时,门下省权力最重,议政决策之权兼而有之。

  • 第7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舞蹈特点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对两汉经学的一元帝国文化的背叛、文化呈多元走向的时代,也是各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动荡的局面造成人文又一次自觉生动显现的时代。在这个社会大动荡、民族大融合的时代里,歌舞艺术得到了新的发展,舞蹈呈现出多元态势。这一时期代表性的歌舞艺术有:杂舞、清商乐、胡乐胡舞、佛教乐舞。"杂舞"即指民间舞蹈,其著名的舞蹈有:"公莫舞"、"杯盘舞"、"白紵舞"、"拂舞"、"鸜鹆舞"、"拍张舞"、"大垂手"、"小垂手"等。
    "清商乐"是魏晋南北朝时俗乐舞的总称,曹魏时非常兴盛,"永嘉之乱"以后,清商乐受到战乱影响,被迫解体,其中一支流向西域,另一支流向南方,促进了南方长江中下游一带的《吴歌》、《西曲》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是胡、汉乐舞文化大交汇的时代,在长时期的交汇中,胡、汉文化从冲突走向融合,最终导致汉人对胡乐胡舞的认同。当时流入中原的胡乐舞品种有:天空乐、龟兹乐、西凉乐、悦般国鼓舞、安国乐、疏勒乐、高丽乐、高昌乐、康国乐。这些乐舞总称为"胡乐胡舞"。

  • 第8题:

    问答题
    论魏晋南北朝时期三省制的形成及其变化。

    正确答案: (1)尚书省,尚书在秦本为少府属吏,掌呈文书,类似皇帝侍从秘书。到曹魏时,尚书台成为完全独立的中央机构,至南朝梁时,正式出现了尚书省的名称。尚书省成为最高行政管理系统,尚书令也成为事实上的宰相。(2)中书省,中书监、令本为秦汉时掌管文书记事的小吏,一般以宦官充任。魏文帝曹丕称帝后,将原掌管机要文书的秘书令改称中书监、中书令,并设中书省,负责审理奏章、草拟诏旨、掌管机要。从晋代以后,中书省因掌决策之权,地位逐步超过尚书省,尚书省又渐变为执行政务的机构。(3)门下省,随着中书省的权力不断提高,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有所发展,到了晋代又设立门下省以钳制中书省的权力。门下省长官称侍中,秦时本为丞相属吏,汉代为侍从皇帝、充备顾问的中朝官,自汉武帝后,因参预机要,权力不断上升。东汉时始设立侍中寺,魏晋以后,侍中随皇帝左右,"尽规献纳,纠正违失",对中书省的决策有审议之权。南北朝时,门下省权力最重,议政决策之权兼而有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判断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是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分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由北方转移到南方是在()。
    A

    魏晋南北朝时

    B

    隋唐时期

    C

    南宋时期

    D

    明清时期


    正确答案: B
    解析: 中国古代经济重心一开始是在北方的黄河中下游流域,从南北朝开始,北方战乱频繁,而南方相对稳定,自然条件较好,所以经济重心开始由北方向南方转移,这种趋势到了隋唐进一步加快,南宋时南方成为我国经济重心。

  • 第12题:

    判断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法典正式儒家化的时期。()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待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发展状况,总的趋势是:()

    • A、A环境状况恶化
    • B、B环境状况良好
    • C、C环境破坏缓解
    • D、D环境破坏加剧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是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分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5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 第16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人口大量南迁的主要原因是()

    • A、南方气候宜人,环境优美
    • B、北方长期战乱,南方相对安定
    • C、南方生产技术先进
    • D、北方人口多,无地耕种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1.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
    汉文景时期刑制改草后,刑罚的主刑仅剩笞杖刑与死刑,这不能满足对复杂多样的犯罪进行制裁的需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不断探索改进刑罚的主刑体制,到南北朝后期,以死、流、徒、鞭、杖为主刑的新的刑罚体系初具雏形,隋朝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最终确立起新的封建制五刑。
    2.废除宫刑
    宫刑是一种残酷且不人道的刑罚,亦是一种残损人的身体的肉刑。魏晋时,曾有多次有关肉刑的恢复与废止的争论,支持恢复肉刑者认为肉刑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反对一派以“仁政”为旗号,认为恢复肉刑,尤其是宫刑,会引起百姓的更大反抗。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547)、北齐后主天统五年(569),均下诏应处宫刑的改为收为官奴,宫刑怍为一种刑罚正式被废除。
    3.刑罚日趋规范与文明
    刑罚在这一时期日益规范和文明,主要表现为限制族刑,缩小缘坐的范围。曹魏《新律》规定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诛及祖父母与孙子,公元255年,又明确规定已婚妇女从夫家株连,改变了以往已婚妇女兼受娘家与夫家两家株连的情况。西晋的《泰始律》规定养子女与出嫁妇女均不再受生父母弃市之株连,继续缩小株连的范围。北魏孝文帝时期甚至曾经废除株连的做法,罪及本人。关于是否实行株连及株连范围的界定日趋缩小。另外,酷刑的设置与使用日益减少,刑罚的执行亦日趋文明。

  • 第18题:

    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由北方转移到南方是在()。

    • A、魏晋南北朝时
    • B、隋唐时期
    • C、南宋时期
    • D、明清时期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君主丞相制的特征及其变化?

    正确答案: 1、首先是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君主丞相制的特征:
    (1)专制君权和实力相权并存。丞相总执朝政,皇帝通过丞相治理国家,权势仅次于皇帝。专制君权和实力相权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矛盾。
    (2)相权对君权有一定制约作用。相权对君权的制约作用在西汉早期表现明显。如汉高祖刘邦欲改立宠姬戚夫人之子赵王为太子,但遭到丞相、大臣反对而作罢。
    2、其次是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君主丞相制变化:
    (1)西汉武帝削弱相权,便一反汉初惯例而提拔平民出身的儒生为丞相。他还以一批有才华的文人学士为侍中,加强自己的谋议群体,提高决策能力。从而削弱了丞相的地位和丞相在决策中的作用。
    (2)西汉末,改革三公制度,废除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改设司徒、司马和司空。由丞相改设的司徒排位已位于由太尉改设的大司马之后,且不再有丞相的责任和职能,实权丞相不复存在。
    (3)西汉武帝至魏晋南北朝,尚书制度逐渐形成:
    ①西汉武帝时提升尚书作用和地位,尚书逐渐由掌皇帝饮食起居、管理诏书的传达和大臣奏章的上呈的官员成变宮内决策机构“中朝”(或“内朝”)的成员。但尚书职能仅限于受令和出令。
    ②东汉初,改称“录尚书事”即总领尚书事。它开始承担丞相之责。东汉时形成了尚书台,但已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政务中枢。
    ③魏晋南北朝时尚书由政务中枢变为国务总署,当时尚书诸曹取代九卿来直接处理国家政务,由协助皇帝的办公机构发展为一个庞大的国家最高行政机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判断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权不断转移,东汉政归尚书,魏晋政归中书省,南北朝政归门下。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人口大量南迁的主要原因是()
    A

    南方气候宜人,环境优美

    B

    北方长期战乱,南方相对安定

    C

    南方生产技术先进

    D

    北方人口多,无地耕种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环境的变迁描述正确的是()
    A

    环境状况急剧恶化

    B

    境状况良好

    C

    对环境的破坏加剧

    D

    对环境的破坏得到缓解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