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明知本村的女孩姜某才13岁,强迫姜某与他的朋友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不知道姜某为幼女,就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姜某50元钱,则()。A、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强奸罪共犯B、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C、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D、王某是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

题目
王某明知本村的女孩姜某才13岁,强迫姜某与他的朋友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不知道姜某为幼女,就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姜某50元钱,则()。

A、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强奸罪共犯

B、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王某是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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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8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姜某窜至江苏泗阳县,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一房子外面,姜某刚转动车钥匙,警报响起,姜某立即弃车而逃。事主李某听到警报声遂从家走出来,未发现其他人。正要回屋时发现车钥匙被转动,李某心想偷车贼必定就在附近,于是骑着摩托车沿街寻找,就在前方不远地方发现一个人(姜某)藏在屋檐下,李某探身走过去,姜某从身上拔出刀刺向李某腹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关于姜某行为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正确答案:B
    [考点]转化型抢劫
    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一般认为“当场”仅指犯罪的现场。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与其盗窃的场所不属于同一场所,所以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但从法律事实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应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属于同一犯罪场所,即构成“当场”使用暴力。本案中,被害人自听到警报声后立即从房子里走出来,随后又发现摩托车钥匙被转动,接下来被害人就开始寻找犯罪嫌疑人,致被害人被刺伤,整个过程与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另外,犯罪嫌疑人自听到警报声后用刀将被害人刺伤,其主观目的是抗拒抓捕,具有统一性,由此也可以得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故依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属于转化型抢劫罪,正确答案为B项。

  • 第2题:

    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

    如果本案中国家赔偿成立,则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材料

    A.姜某
    B.姜某所在的派出所
    C.姜某所属的公安局
    D.姜某和其所属的公安局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派出所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第3题:

    ★ 姜某因大量販卖假冒知名品牌皮包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亲属立刻聘请该领域著名律师许某为其代理。下列各项要求当中,许律师不可以答应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
    A.姜某朋友熊某希望可以和许律师一道会见姜某
    B.姜某外甥希望许律师在会见姜某时为其带去人民币2万元
    C.姜某妹妹希望许律师在会见时顺便为其捎去衣服两件
    D.姜某哥哥得知承办此案的万检察官是许律师的大学同学,希望许律师代为疏通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黑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惠。所以ABC项均不正确。

  • 第4题:

    姜某因大量贩卖假冒知名品牌皮包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亲属立刻聘请该领域著名律师许某为其代理。下列各项要求当中,许律师不可以答应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 )

    A.姜某朋友熊某希望可以和许律师一道会见姜某
    B.姜某外甥希望许律师在会见姜某时为其带去人民币2万元
    C.姜某妹妹希望许律师在会见时顺便为其捎去衣服两件
    D.姜某哥哥得知承办此案的万检察官是许律师的大学同学,希望许律师代为疏通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所以ABCD项均不正确。

  • 第5题:

    吴某饲养的一头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多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法院,称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
    请问:
    (1)在本案中,谁拥有马的所有权?
    (2)姜某卖马所得是否为不当利益,为什么?
    (3)该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在吴某抛弃马之前,吴某享有马的所有权;自姜某捡到马至将马卖给王某期间,姜某享有马的所有权;王某自将马买下后享有马的所有权。
    (2)不是。因为姜某是马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其所有权。
    (3)吴某已经丧失马的所有权,姜某卖马所得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当的处分所有物的行为,因此吴某无权起诉姜某返还卖马所得。